政制和行政

香港特區的對外事務

一如以往,香港在國際上扮演積極的角色,與國際伙伴維持緊密的聯繫。

回歸以後,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特區政府與外國簽署了38份雙邊協定,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協定16份、民航過境協定四份、互免簽證協定五份、司法互助協定 12份及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一份。另有18份雙邊協定也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簽署,計 有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八份、民航過境協定五份及司法互助協定五份。適用於特區的二百 多條多邊國際公約,均已按需要通過本地立法在香港實施。

特區政府的代表以“中國香港”名義出席超過2600個無須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 會議,包括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世界貿易組織、國際海事組 織、世界海關組織、世界氣象組織及屬下機構所舉辦的國際會議。特區政府代表亦以中 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超過150個限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會議,包括國際電訊聯 盟、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萬國郵政聯盟及國際 勞工組織舉辦的會議。香港積極參與國際活動,鞏固了國際金融貿易中心和自由港的地 位。

一九九九年,香港特區作為東道主辦第三屆亞太區基建發展部長級會議和亞太經 合組織人力資源發展小組第二十次會議。

目前共有100個國家在香港設有官方或半官方機構,包括總領事館54所、名譽領事 館40所和半官方(多為經貿)機構六所。

香港特區與內地部門的工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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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致力與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

部門建立和維持友好、積極

的工作關係,並取得重大進展。特區政府多個決策局和部門與內地對口單位通過訪問、 會議、研討會和訓練課程等多種交流活動,進一步加深彼此之間的了解。個別部門更簽 定諒解備忘錄,承諾在郵政服務、海洋保護和打擊盜版活動等方面通力合作。除了工作 層面的交流外,雙方的社交往來也不斷增加,例如互邀參與對方的體育比賽和慶祝活動 等。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供協助,促進特區政府與內地部門的交流接觸。特區政府 與港澳辦多項事宜保持聯繫,包括安排政府高層官員到內地訪問,以及協調一些需要 中央人民政府合作的事項,例如避免雙重徵收入息稅的磋商。為進一步加強溝通,政制 事務局不時與港澳辦舉行會議。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 不得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港澳辦繼續擔當“守門員”的角 色,確保內地各級部門按這個原則與香港特區交往。

廣東省是最鄰近香港的內地省份,與我們的聯繫可算最為廣泛。早於一九八二年, 香港與廣東省已成立跨境聯絡制度,提供有效機制,共同磋商並解決雙方關注的實務問 題,例如打擊跨境罪案和治理深圳河等。香港與內地又按照回歸前的模式,設立香港與 内地跨界大型基建協調委員會,處理香港與內地(主要為廣東省)的跨界基建項目。該委 員會曾就西部通道和銅鼓航道等多個具體項目深入研究。一九九八年三月,特區政府聯 同港澳辦和廣東省政府成立了粵港合作聯席會議,進一步加強粵港之間的合作。聯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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