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議提供有效的渠道,讓粵港兩地在交通基建、環境保護、企業投資、旅遊,以至邊境旅 客和車輛過關等範疇內,就雙方關注的事宜進行高層次的溝通和合作。
為進一步加強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內地部門的溝通,特區政府按照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在北京成立辦事處。駐北京辦事處不但提供 另一個溝通和聯繫途徑,也有助確保特區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知悉對方在經濟、社會和 其他方面的最新發展。
諮詢組織和法定機構
諮詢組織和法定機構是本港政制的特色,目的在於向社會有關團體及人士諮詢,取 得精闢的意見,作為決策的依據或協助履行法定的職能。
諮詢組織透過決策局局長或部門首長,向政府提供多方面的意見。有些諮詢組織, 例如電訊標準諮詢委員會,專責處理某行業內的事務。其他如交通諮詢委員會等組織, 則就某方面的政策或公眾關注事項提供意見。另有些諮詢組織主要處理所屬地區或社區 的問題,例如地區防火委員會及分區委員會。法定組織根據有關法例履行職能。有些法 定機構,例如醫院管理局,更負有行政職能。
諮詢組織和法定機構的成員包括政府人員及社會人士。目前約有5000名社會人士 獲委任在全港三百九十多個諮詢組織和法定機構服務。他們有些更兼任多過一個組織的 成員,獲委任是由於具有專門知識或專長,曾參與或熱衷於社會服務,而且符合有關組 織的要求。
政府密切監察各諮詢和法定組織的成員組合和運作,確保符合社會需要,並適當地 更替組織的成員,從而引入更多新概念。各組織也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發放新聞稿、召 開新聞簡介會、舉行公開會議等,以加強運作的透明度,令市民更深入認識它們的工 作。各組織的成員名單亦已上載互聯網,方便市民查閱。
行政
政務司司長的職責
政務司司長向行政長官負責,為政府制定並推行政策。政務司司長也是公務員的首 長,與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同屬行政長官的首要顧問。
政務司司長主要以政府總部首長身分發出指示。政府總部是政府中央機構,轄下有 各決策局和資源局的局長及工作人員。政務司司長是行政會議的最高職級官方成員,並 在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代為處理職務。
財政司司長的職責
財政司司長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制定政府的財政、金融和經濟政策。他統率政府 總部庫務局、財經事務局、工商局、經濟局和工務局,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此 外,財政司司長也是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經濟諮詢委員會和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等多 個委員會的主席。
財政司司長負責根據《公共財政條例》,每年向立法會提交政府的收支預算案。財 政司司長每年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辭,概述政府的財政預算建議,並動議通過《撥款條例 草案》,使每年預算案中各項開支建議在法律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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