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規管在香港或從香港營辦的私營職業退休計劃。保險業監理 專員獲委任為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負責執行該條例。
該條例並無強迫僱主為其僱員成立職業退休計劃。其目的是通過一個註冊制度規管 所有由僱主自願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以確保這些計劃有妥善的管理及供款,使僱主承 諾給予僱員的退休利益,屆時可獲支付的確定性更高。
所有註冊計劃均須遵守若干基本規定,其中包括資產分開(計劃的資產須與該計劃 的僱主及管理人的資產清楚分開);獨立受託人(須委出最少一名獨立受託人,該名受託 人不得是有關僱主、其僱員或有關人士);受限制投資項目(不得自計劃的資產中,貸 款予計劃的有關僱主或有關人士,計劃也不得過度投資於有關僱主所經營的業務); 提供款項(計劃的資產須足以應付其既有總負債,而有關計劃應根據計劃的條款獲提供 款項);獨立審計;精算檢討(適用於“界定利益計劃”);及每年向處長提交經審核的財 務報表。此外,還須向計劃成員披露有關計劃的營運資料。
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底,已登記的計劃共有17229項,而獲豁免的計劃則有 1976項。已登記計劃涉及的僱員共908 568名。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經過廣泛諮詢後,本港於一九九五年八月制定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為強 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制度定下架構。強積金涵蓋18歲或以上的就業人士,是強制性和 屬私營性質的公積金制度。政府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修訂條例,並在四月制定兩套規例, 詳載規管強積金制度運作的標準及規定。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及僱員須各按在最高及 最低入息水平內僱員有關入息的5%向已註冊的強積金計劃供款。累算權益會全數歸屬 於參加計劃的成員,而僱員在轉職或終止受僱時可把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自僱人 士須按其有關入息的5%供款。累算權益須保存至退休方可提取。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管理局)於一九九八年九月成立,為法定機構,負責確 保強積金法例獲得遵守以及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另一個同屬法定團體性質的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也已成立,負責就條例的執行向管理局提出意見。
管理局自成立後,一直為實施強積金而進行多方面籌備工作。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是 安裝一套令管理局能有效執行職能的資訊管理系統。該系統的可行性研究已經完成,而 工程合約也已於十一月招標。中標者會於一九九九年初獲聘進行有關工作。
另一項重要工作是成立管理局的執行部門。有關管理局架構及薪酬福利的顧問研究 報告在年底已大致完成。報告的建議會於一九九九年一月由管理局審議。招聘員工的工
預計於一九九九年初展開。
為配合條例的執行,管理局會向服務提供者發出指引,協助他們準備辦理牌照申請 及遵守強積金的法例規定。這些指引是與有關專業團體及退休金業界廣泛諮詢後制定 的。有關申請成為核准受託人、為強積金計劃註冊、投資產品的批核等指引,已於十二 月發出。有關計劃運作及其他方面的指引也會於一九九九年內完成。
年內,當局已在實施強積金制度方面邁出重要的一步。預計強積金制度可於二零零 零年底實施。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