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8 — Page 96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60

財政和金融

選出任審裁處主席一職,《證券(内幕交易)條例》已作出修訂,容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及前任暫委法官出任審裁處主席一職。

保險業監理處

作為保險業監督,保險業監理專員負責執行《保險公司條例》,對本港保險業實行 審慎監察。

《保險公司條例》制定了一個綜合監管制度,用以規管各類保險業務。條例有兩大 宗旨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其一是確保所有本港獲授權保險人財政穩健;其二是確 保保險人有適當妥善的管理。為了達到這兩個目標,條例訂明多項準則,包括設定資本 及償付準備金的最低金額,以及規定只有適當人選才可擔任保險人的董事和控權人。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其淨資產須維持在不低於規定的償付準備金水平。該水平 是根據保險人的保費收入或申索欠負額釐定。兩者中以較大者為準。該等保險人也須在 本港持有足夠的資產,以備它們萬一無償付能力時,可以應付本港保單持有人的索償, 這點在涉及跨境無償付能力法律程序時尤其重要。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須維持的償付 準備金水平,是按其數理儲備金和風險資本計算。

所有獲授權的保險人須每年呈交周年財務報告以接受審計。人壽保險人還須委任精 算師對其運作進行年度精算調查。

作為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會員,香港會盡量依從聯會所制定的監管標準。保險業監 督主要藉審核保險人所呈交的周年財務報告和其他報表以及定期實地探訪,對保險人進 行審慎監察。《保險公司條例》授權保險業監督在其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針對某保險 人採取干預行動,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這些措施可以是限制保費收入、由保險業 監督代為保管資產、由保險業監督接管保險人或申請將保險人清盤。

保險業一向實行若干自我監管措施,以維持業內的運作秩序。保險業在徵詢過保險 業監督的意見後,才推行這些自我監管措施,其中包括採納兩項保險業業務慣例聲明, 規定人壽保險合約及一般保險業務合約的擬訂方法;並成立保險索償投訴局,以提供一 個獨立途徑,處理因私人保單出現糾紛而提出的索償。保險業為了加強對保單持有人的 保障,於一九九八年為非投資性的壽險保單推出銷售標準說明,並在人壽保單內實施了 新版的客戶保障聲明書。

由一九九五年起,保險中介人(即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須受《保險公司條例》 規管。除獲委任保險代理人或獲授權保險經紀外,其他人士均不得作為保險業中介人。 保險代理人必須由保險人正式委任,而保險人則須遵照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內有關委任和 監控代理人的規定。保險經紀在獲授權前,均須符合若干最低規定。對保險中介人作出 規管,除有助提高業中介人的專業水平和誠信外,還可進而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

政府會繼續促進本港再保險業務和專屬自保保險業的發展。一九九八年內,除了為 專業再保險人的離岸業務提供優惠利得稅稅率外,當局也在本地和海外實施了一連串的 推廣措施,以鼓勵發展香港的再保險及專屬自保保險業務。

保險業監督致力提高保險業運作的透明度並由一九九八年首季起,收集、編輯和發 放保險業每一季的統計數據。保險業監督也會在其定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初出版的年報 內,開始刊登反映個別保險人的市場表現和財政狀況的有關財務資料。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