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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香港特區與內地部門的工作關係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 不得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為確保內地各級部門與香港特區交 往時遵照這個原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擔當了“守門員”的角色,統籌 內地部門與香港特區的交往。
香港也與港澳辦就多項事宜保持聯繫,包括安排香港特區政府高級官員到內地訪 問,以及協調一些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合作的事項,例如:與中央政府磋商如何避免雙重 徵收入息稅等。在發生緊急事故時,這個溝通渠道發揮了顯著的成效。一九九八年七 月 本港的部分空運貨物可以轉往深圳黃田機場作分流處理,便是一個例子。為了進一 步加強特區政府與港澳辦的溝通,政制事務局每三個月與港澳辦舉行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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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工作層面的交流外,回歸後,雙方的社交往來也不斷增加,例如互邀參與對方 的體育比賽和慶祝活動等。這些交流有助加強我們與內地部門的聯繫,以及增進彼此的 了解。
廣東省是最鄰近香港的省份,與香港的接觸層面可算最為廣泛。“跨境聯絡制度” 早於一九八二年成立,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機制,讓香港與廣東省共同磋商和携手解決雙 方關注的實務問題,例如,打擊跨界罪案和治理深圳河等。此外,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 按照回歸前所成立的一個類似委員會的模式,重新設立了“香港與內地跨界大型基建協 調委員會”,處理香港與內地(主要為廣東省)的跨界基建項目。這個委員會現正就西 部通道和銅鼓航道等多個具體項目,作深入研究。此外,為了加快香港特區與廣東省地 區的區域性全面合作,以及把雙方的合作關係推至更高層次,香港特區政府在一九九八 年三月聯同港澳辦和廣東省政府成立了“粤港合作聯席會議”,就涉及粵港兩地的交通 基建、環境治理、企業投資、旅遊,以及邊境人、車、貨如何更快捷過關等重大項目, 進行研究和協調。在一九九八年九月舉行的“粵港合作聯席會議”第二次會議,雙方同 意實施一系列具體措施,以設立兩地政府之間的電子通訊網絡、改善陸路口岸管理、加 強雙方就推動旅遊業和解決跨界環境保護問題的合作。這次會議並同意粵港雙方應進一 步探討如何改善廣東省的營商環境和促進兩地科技方面的合作。
為了進一步加強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內地部門的溝通,香港特區政 府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北京成立辦事處。該辦事處將於一九九九年初 投入服務。
諮詢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是本港政制的一個特色,目的在於向社會有關團體及人士諮詢,從而得 到精闢的意見,作為決策的依據。
諮詢組織透過決策局局長或部門首長,向政府提供意見。這些組織大致可分為兩 類:法定組織(例如平等機會委員會)和非法定組織( 例如建造業諮詢委員會 )。諮詢 組織的工作範圍甚廣,有些是專責處理某行業內的事務,例如電訊標準諮詢委員會,其 他則就某方面的政府政策提供意見,例如交通諮詢委員會。有些諮詢組織,如醫院管理 局,則負有行政職能。此外,也有諮詢組織專門處理所屬地區或社區的問題,例如地區 防火委員會及各分區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