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8 — Page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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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訴。選舉管理委員會由選舉事務處協助處理行政工作。該處屬政府部門,由總選舉事務 主任掌管,它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示工作,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特區政府與外交部駐特區特派員公署的工作關係

《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 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 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特派員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 立的工作機構,負責處理外交事務。回歸以來,就處理特區的對外事務,特區政府與特 派員公署有關部門建立了有效的聯絡渠道,雙方均致力緊密合作,並嚴格按照《基本法》 辦事。

具體來說,特區政府與特派員公署的聯繫主要涉及以下領域的工作:

(一) 特區參加國際組織及會議——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視需要取得中央人 民政府的允許。譬如說,香港特區如欲以觀察員身分加入限以國家為單位參加 的國際組織,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允許( 第一百五十二條 );

(二) 特區與外國及地區談判簽署國際協定——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視需要 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譬如說,香港特區與外國談判簽署民用航空運輸協 定,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第一百三十三條 );

(三)與在香港特區設立領事機構有關的事宜——設立與撤走領事機構(第一百五十 七條 )、領事任命及授予特權和豁免等外交事務,由特派員公署負責處理。特 區政府則負責領團的日常管理,包括簽發領事身分證、落實提供特權和豁免及 領事用地的保安等工作。

香港特區的對外事務

香港一如以往,在國際上扮演積極的角色,並與國際伙伴維持緊密的聯繫。

回歸以後,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特區政府與外國簽署了27份雙邊協定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協定13份、民航過境協定兩份、互免簽證協定三份、司法互助協定 八份及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一份。另有19份雙邊協定也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簽署,計 有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七份、民航過境協定六份及司法互助協定六份。適用於特區的兩百 多條多邊國際公約,均已按需要通過特區的本地法律在香港實施。

特區政府的代表以“中國香港”名義出席了千多個不限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會 議,包括由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及國際海事組織等國際組織及其屬下機構 所舉辦的國際會議。特區政府代表也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了九十多個限以國家 為單位參加的國際會議,包括國際電訊聯盟、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舉 辦的會議。香港特區積極參與國際活動,有助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貿易中心及自由港 的地位。

一九九八年,香港特區作為東道主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亞洲區研討會。同年七 月,國際結算銀行在香港特區開設了亞洲區的首個代表辦事處。

共有98個國家維持在香港特區設有的官方或半官方機構,包括職業領館51所、名 譽領館41所及半官方(多為經貿)機構六所。

香港中央參考圖書館/

HONG KONG CENTRAL REFERENCE LIBRARY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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