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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司的管理人員須具備適當條件、公司的財政狀況穩健、具備足夠的會計制度及管控制 度,以及公司必須以審慎的方式並有專業能力經營業務。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

當局在制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後,於一九八九年五月成立了證監 會。這是徹底改革本港證券業的法例,以及實施證券業檢討委員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提 出的部分主要建議方面的首個重要里程。

上述條例把以前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證券及商品交 易監理專員辦事處的職責,移交證監會,並為證券及期貨業提供一般的監管架構。至於 細節方面,則留待證監會擬定規例、行政程序和指引加以訂明。

證監會負責審慎監察本港的證券、金融投資及商品期貨買賣行業。此外,證監會並 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券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 《商品交易條例》、《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商品交易所(禁止經營)條例》、《證 券(結算所)條例》、《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證券(內幕交易)條例》、《槓 桿式外匯買賣條例》,以及《公司條例》內有關招股章程和公司回購股分的條文。這些 條例就證券、期貨及投資行業的運作提供一個規管架構,並具有互相制衡的作用,就不 當行為的調查及投資者的賠償安排作出規定。

證監會是一個不隸屬政府架構,享有自主權的法定組織,有理事10名(其中半數 為執行理事),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證監會須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周年報告書及經審核 的帳目表,以便提交立法機關省覽。

證監會向其諮詢委員會徵詢有關政策的意見;諮詢委員會共有12名由行政長官委 任的獨立成員。他們來自不同市場及有關專業組別,具有廣泛代表性。對於註冊及行使 干預權力方面的決定,有關人士可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 的成員也是由行政長官獨立委任。

證監會的經費,大部分由市場承擔,但政府也須負擔一部分。不過,證監會過去 5年均沒有向政府申請撥款。市場提供經費的形式,是就證監會所提供的特定服務或履 行的職務,支付所需費用,以及就聯交所和期交所進行的買賣繳付法定徵費。證監會一 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收支預算為2.96億元。年底時,證監會的職員編制共289人。

證監會已制定一個證券及期貨監管架構,使香港能符合國際認可的標準。此外,證 監會已發表多套規管市場行為的守則和指引,以及有關批准投資產品及發牌予市場中介 機構的準則。

證券商、投資顧問、商品交易商及商品交易顧問、槓桿式外匯買賣商及有關代表, 均須向證監會註冊,註冊資格由《證券條例》、《商品交易條例》、《槓桿式外匯買賣條 例》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所規定。一九九七年,證監會為20167人註 冊,包括568名公司證券商和162名商品交易商,其中338人來自海外。

至於對槓桿式外匯買賣的規管,截至一九九七年底,證監會共發出21個外匯買賣 商牌照,以及發出1323個牌照給買賣商的代表。證監會在一九九六年九月檢討《槓桿 式外匯買賣條例》,並就幾項建議修訂,徵詢公眾意見。在綜合所收到的公眾意見後, 證監會正研究修訂法例,包括貿易商的保險,以及給予投資者的賠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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