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一九九六年,證監會發表一份證券及期貨綜合條例草案擬稿,諮詢公眾意見。該條 例草案旨在合併和精簡現行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例。由於其中涉及一些與基本政策 有關的事宜,以及所收到的公眾意見不一,政府及證監會正深入研究各項條文,以期在 一九九八至九九年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
内幕交易審裁處
内幕交易審裁處是本港規管架構的一個重要環節。審裁處根據《證券(內幕交易) 條例》而成立,專門調查由財政司司長轉介的懷疑內幕交易案件。自一九九四年開始運 作以來,審裁處已審結6宗案件,其中3宗在一九九七年審結。
保險業監理處
保險業監理專員以保險業監督的身份,負責執行《保險公司條例》,對本港保險業 實行審慎監察。《保險公司條例》制訂了一個綜合監管制度,用以規管各類保險業務。
《保險業條例》為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有兩大宗旨。其一是確保所有本港獲授權 保險人財政穩健;其二是確保保險人有適當妥善的管理。為了達到這兩個目標,條例訂 明多項準則,主要是設定資本及償付準備金的最低金額,以及規定只有適當人選才可擔 任對某保險人具影響力的職位(例如董事和股東)。
當局主要藉審核保險人呈交的周年財務報告和其他定期報表,對保險人進行審慎監 察。《保險公司條例》授權保險業監督在其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針對某保險人採取補 救或預防措施,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這些措施可以是限制保費收入、由保險業監 督代為保管資產、由保險業監督接管保險人或申請將有關保險人清盤。
一般業務保險人必須按法例訂明的方式對資產負債作出估值,並須在本港持有足 夠的資產,以備保險人萬一無償付能力時,可以應付本港保單持有人的索償,這點在涉 及跨境無償付能力法律程序時尤其重要。
人壽保險人具有的償付準備金,須按業務所承擔的風險基數釐定。人壽保險人除了 呈交周年財務報告以接受審計外,還須由委任精算師對其運作每年一次精算調查。
一九九七年內,《保險公司條例》作出了若干修訂,主要目的是給予專屬自保保險 人多項規管上的寬免,以鼓勵業界在香港開設專屬自保公司,另外並授權保險業監督擬 定規例,訂明人壽保險人的委任精算師根據《保險公司條例》執行任務時須符合的準 則。
保險業徵詢過保險業監督的意見後,擬訂一些自我監管措施,以加強保險業的專業 紀律,其中包括採用兩項保險業業務慣例聲明,規定人壽保險合約及一般保險業務合約 的擬訂方法;並成立保險索償投訴局,以提供一個獨立途徑,處理因私人保險單出現糾 紛而提出的索償。較近期的發展包括為人壽保險單加設冷卻期,以及為與投資相連的人 壽保險單實施披露標準。
由一九九五年起,保險中介人(即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須受《保險公司條例》 規管。除獲委任保險代理人或獲授權保險經紀外,其他人士均不得作為保險業中介人。 保險代理人必須由保險人正式委任,而保險人則須遵照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內有關委任和 監控代理人的規定。保險經紀在獲授權前,均須符合若干最低規定。對保險中介人作出 規管,除有助提高業內中介人的專業水平外,還可進而保障保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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