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一九九六年,本港在改善認可機構財務資料申報的透明度方面有進一步的發展。金 管局、聯交所與證監會在年內繼續進行討論,並進一步頒布有關認可機構在一九九六年 帳目內披露資料的建議,其中包括現金流量表和市場風險承擔的資料披露。

二一九九六年一月,金管局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成員來自金管局和銀行業內公會的 代表,負責制訂本港的銀行營運守則。該守則旨在提高銀行服務的水準和透明度、使銀 行與客戶之間建立公平和真誠的關係,藉以鞏固客戶對銀行的信賴,從而使銀行體系更 趨穩定。鑑於公眾對個人諮詢人及使用收數公司的問題表示關注,有關這兩方面的守則 較其他部分先行於一九九六年八月發表,而全套守則亦可於一九九七年上半年公布。

金管局與證監會繼續按照一九九五年十月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加強彼此合作,確保 不會有監管漏洞,以及減少不必要的重覆監管工作。雙方定期舉行會議,商討共同關注 的金融機構政策和監管事宜。

本港是金融特別行動組的成員,這個國際組織由26個政府合力組成,負有促進國 際間打擊毒販「洗黑錢」活動的任務。

一九八九年,當時的銀行監理專員發出一份指引,防止銀行系統被非法利用,把從 不正當途徑獲得的金錢轉為合法,以協助打擊「洗黑錢」活動。金管局已修訂指引,把 金融特別行動組經修訂的40項建議及有關「洗黑錢」活動法例的修訂事項,納入指引範 圍。一九九四年十月通過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把「洗黑錢」罪行擴大至所有可起 訴的罪行。此外,一九九五年八月通過的修訂條例,亦把舉報涉嫌從事「洗黑錢」交 易,列為法定責任。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立法局準備制定銀行業(修訂)條例,藉以定立法律架構,規 管多用途儲值卡發行事宜及貨幣經紀。在多用途卡方面,有關的法例規定,一般的多用 途卡只可經由持牌銀行發行(持牌銀行是唯一可使用支付系統的機構)。不過,法例亦 賦予金融管理局靈活處理權,可批准持牌銀行以外的公司成為認可接受存款公司,專門 發行用途較受限制的多用途卡;此外,金管局亦可豁免用途更加有限及儲存價值低於某 個水平的儲值卡接受批核。

至於貨幣經紀方面,有關的法律架構規定,任何人士如要從事貨幣經紀業務,必須 根據銀行業條例經由金管局批准。金管局將獲授權根據該條例附表所列適當人選準則, 核准或撤銷經紀牌照。主要核准準則包括管理人員須具備適當條件、公司的財政狀況穩 健、行事審慎和具備合適的會計制度及控制系統。

一九八七年十月發生全球股災後,當局於一九八九年成立證監會,負責審慎監察本 港的證券、金融投資及商品期貨買賣等行業。證監會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條例、所有與證券及期貨事宜有關的條例,以及公司條例內有關招股章程和公司回購 股分的條文。

證券條例和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連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提供了一 個證券交易的運作和規管架構。上述條例規定證券商、合夥商號、投資顧問和其他經紀 必須註冊,亦規定對涉嫌從事不正當的證券交易事宜進行調查,以及設立一項基金,在 股票經紀未能履行責任時,給予客戶賠償。

保障投資者條例禁止使用欺詐或罔顧後果的手段,誘使投資者買賣證券或參與證券 以外的其他投資安排,並規定有關刊物的發行事宜,方法是禁止刊登事先未經證監會核 准,而邀請他人投資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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