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6 — Page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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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商品交易條例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就期貨交易商、商品交易顧問和 代表的經營方式,提供了一個規管架構。條例規定期貨交易商及其代表必須註冊,並規 定設立一項賠償基金,在商品交易商未能履行責任時,給予客戶賠償。

證券(結算所)條例規定由證監會認可結算所地位,批核結算所規則,並就結算所 及其保證市場為交收的角色方面,在破產清盤法例上訂出若干例外規定。

内幕交易審裁處是本港規管架構的一個重要環節。審裁處乃根據證券(内幕交易 ) 條例而成立,專門調查由財政司轉介的懷疑內幕交易案件。自一九九四年開始運作以 來,審裁處已審結4宗案件。內幕交易審裁處第二組已於一九九六年三月成立,以便能 夠同時審理兩宗或以上的案件。

證券(公開權益)條例則規定,任何公司股東持有上市公司一成或以上有投票權的 股分,須公開其權益及交易資料;而公司董事及行政人員,亦須公開某些交易資料。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規定,由證監會對槓桿式外匯買賣的零售層面施行規管。在這 類買賣中,投資者透過提交合約總值的一個細小百分率,買入或售出外幣,但交收則按 匯率差額計算,而不是以實貨交收。證監會向必須符合「適當人選」條件的槓桿式外匯 買賣商及其代表,施行市場規管,規定他們必須領取牌照。該條例亦規定對交易中涉嫌 不當行為進行調查,並規管仲裁、營業方式、備存財政資源、帳目及核數報告、成交單 據及上訴程序等事宜。

一九九六年九月,證監會發表一份有關該條例的檢討報告書,諮詢公眾意見;有關 檢討是因應該條例實施初期所得的經驗而進行。截至一九九六年底,證監會共發出24 個外匯買賣商牌照,以及發出1042個牌照給買賣商的代表。

一九九六年四月,證監會發表一份證券及期貨綜合條例草案擬稿,諮詢公眾意見。 該條例草案旨在合併和精簡現行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例,有關法例目前散見於約11 條條例以及公司條例的若干部分。

保險業監理處對本港保險業實行審慎監察,並負責執行保險公司條例。該條例把各 類保險業務,撥歸一個綜合監管制度,並由保險業監理專員(保險業監督)負責規管。

為保障本港投保人的權益,該條例訂明所有核准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額和償債能 力;此外,並規定須向保險業監督交定期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該條例規定,倘 若保險業監督認為某人並非某核准保險公司的適當人選,則此人便不得在該公司擔任具 影響力的職位。

該條例同時授權保險業監督在其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保險 業監督亦可採取補救或預防措施,以保障投保人和索償人的權益,包括規限保費收入、 限制新業務、把資產託管及申請把公司清盤。

一般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在本港持有足夠的資產,以備保險公司萬一無償付能 力時,特別是涉及越境無償付能力法律程序時,可以應付本港投保人的合法索償。人壽 保險公司持有的償付能力保證金,須按業務所承擔的風險基數釐定。

多項法例修訂在年內生效,以改善保險規管,加強對投保人的保障。由一九九六年 六月起,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額及償付準備金規定已有所修訂,確保保險公司具有雄厚 的經營實力,並有-

足的財政資源應付投保市民的索償。此外,由一九九七年底開始, 只有受保險公司條例規管的人士,始可在業務名稱中使用「保險」一詞,以免公眾受到 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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