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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規定,保險公司須獲得保險業監督批准,才可在本港營業。迄年 底,獲准在本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共有223間,其中123間是海外公司,分屬28個國 家。
金融業的監管
政府一直致力為金融業提供一個有利環境,並加以適度的監管,務求盡量保持優良 的商業標準,以維繫人們對金融制度的信心,但卻不會在行政或財政方面,作出不必要 的干預。
銀行業條例授權香港金融管理局對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實行審 慎監察。該條例就監管認可機構方面作出規定,主要目的是為存戶提供一定保障,並促 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
金管局根據「持續監管」的政策,利用多種方式不斷監察認可機構,務能及早察覺 任何問題。對於在本港註冊的機構,金管局採用綜合監察的方法進行整體監管。
在本港,審慎監察主要透過實地審查、非實地審查和深入會商進行。實地審查讓金 管官有機會直接評估一間機構的管理和監控方式,對評估資產質素及內部監控足夠與否 幫助尤大。非實地審查包括分析有關機構所提交的定期統計報表、帳目以及其他管理資 料,從而評估該等機構的表現,以確定是否遵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完成上述審查工作 後,金管局便與有關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深入會商,討論該等機構的業績、前景以 及應予關注的地方。金管局採用這種監管方法後,更易找出須加注意的地方,以便在實 地審查時加以跟進。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本港的銀行監管政策與國際標準看齊,尤其是巴塞爾銀行監管 委員會所建議的標準。巴塞爾委員會亦在一九九五年公布有關市場風險監管的建議。市 場風險界定為市場價格波動所引起資產負債表內外交易虧損的風險,適用於與外匯、利 率、股票和商品有關的交易。
金管局現正考慮應如何及何時在香港實施市場風險監管制度。本地的市場風險監管 制度將以巴塞爾的建議為基礎,但會顧及本地認可機構承受市場風險程度普遍較低的情 況。這個情況,在一九九六年四、五月間金管局根據巴塞爾標準進行的市場風險調查中 獲得證實。為了實施本地市場風險監管制度,自一九九六年底開始,本地註冊的機構須 定期向金管局匯報其承受市場風險的程度。巴塞爾委員會繼續制訂一套協定的通用制 度,讓國際監管人員量度利率風險。金管局會繼續留意這方面的發展。
鑑於衍生金融工具市場迅速發展,金管局加強了這方面的監管工作。自一九九五年 起,金管局對參與衍生金融工具活動的機構進行風險管理實務調查。金管局亦進行一連 串認可機構財資部門訪問活動,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活動,並增聘衍生金融工具與金融 程式方面的專才,藉以加強專家小組的人手。
自發生霸菱銀行事件後,金管局亦要求所有進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認可機構檢討 本身的內部管制措施,並向金管局報告檢討結果。在發現不足之處後,金管局已要求有 關機構即時採取行動,加以改善。金管局於一九九四年向認可機構發出衍生金融工具風 險管理指引,並於一九九六年三月發出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交易工具的風險管理操作指 引,該份指引是根據一九九五年的管制措施檢討和研究結果,以及霸菱事件和大和銀行 事件所汲取的教訓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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