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安排
34
基本法一如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高度自治權,而資本主義制度和 生活方式也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保持50年不變。基本法又訂明在香港特別行 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
與籌備委員會和候任行政長官合作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的決定,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 屆政府產生辦法。該項決定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於一九九六年內設立籌備委員 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根據該項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具體產 生辦法。
香港政府承諾按下列基礎與籌備委員會合作:
(1) 有關的合作形式必須完全符合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定,並且切合香港的利
益;
(2) 不會削弱香港政府的權力和公信力;
。
(3) 不會影響公務員的士氣和信心,並且不會令公務員面對雙重效忠的問題 為此,香港政府設立了以憲制事務司為首的聯絡處,作為與籌備委員會之間的指定 溝通渠道。香港政府曾給予籌備委員會各方面的協助,包括提供資料、簡介政府政策, 以及撥出電視台和電台的時段,供籌備委員會宣傳推選委員會的成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的決定,由籌備委員會成立推選委員 會,負責在當地以協商、或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推舉第一任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人 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總督在一九九六年施政報告中,重申香港政府承諾向候任行政長官提供一切所需協 助。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董建華先生獲推選委員會推舉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候任行 政長官。總督和布政司分別於十二月二十三日和二十八日與董先生舉行首次會議,商討 協助事宜。香港政府除了會首先為董先生提供私人辦公室的地方和職員外,還會按其需 要給予其他協助,以便他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順利就職。
立法機構的延續
總督發表一九九二年施政報告時,提出了多項有關一九九五年立法局選舉的建議, 目的是確保選舉安排既公開、公平,亦為社會人士所接受,並符合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 既定準則。
香港政府希望有關建議能在中方同意下立法通過,遂與中方在一九九三年先後舉行 17輪會談。儘管如此,雙方始終未能達成協議。由於選舉期限緊迫,需要展開立法程 序,香港政府別無他法,惟有在一九九四年把建議提交立法局,結果建議獲得立法局通 過。
一九九五年九月舉行的選舉候選和投票人數方面,都打破以往紀錄。社會人士普 遍認為選舉符合公開、公平的原則。
自雙方談判破裂後,中方曾在不同場合中聲言立法局沒有「直通車」。中國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議決,一九九五年選舉產生的立法局 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終止。籌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二次全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