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安排
移交逃犯、移交被判刑人士、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以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也有待 雙方達成協議。
聯合聯絡小組議程上仍須討論的入境事務,也是尚未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雙方須 要就如何使人民入境條例與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配合,達成協議。雙方還須落實有關簽發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準備工作的協議,以及作出安排,確保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第三國 家即會盡量為香港居民提供旅遊上的方便。此外,雙方須要訂出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後簽發旅行證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除外)的具體安排。
土地委員會
中英土地委員會按照聯合聲明附件三於一九八五年成立,並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 十日解散。委員會的職責是就實施附件三關於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宜的規定進行磋 商。委員會在香港舉行會議,截至一九九六年底為止,共舉行了33次正式會議。委員 會上一次會議是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舉行。
土地委員會成立以後,工作取得實質進展,已就附件三的規定所涵蓋的各類土地交 易所採用的26份法律文件,以及根據附件三第二段的規定以立法方式把新界租約續期 一事,達成協議,並商定處理特殊用途契約的原則。一九九四年,雙方就赤鱲角新機場 及機場鐵路用地的批地安排達成協議。雙方又在一九九五年和一九九六年分別就屯門內 河貨運碼頭和九號貨櫃碼頭發展計劃的批地事宜,達成協議
。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為止,雙方商定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財政年度內,提供約310 公頃土地,使土地委員會成立後商定提供的土地總面積達2874公頃。
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香港政府從土地交易所得的地價收入,扣除開發土地成本 後,將由香港政府和日後的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分。香港政府分得的地價收入,均撥入基 本工程儲備基金,用於本港的公共工程和土地開發。
屬於未來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價收入部分,則存入一個由土地委員會中方代表所成 立、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的信託基金內。該基金是按照投資委員會所發出 的指示和所提供的意見管理。投資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本地的知名銀行家和香港政府所調 派的一名金融專家。截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已有約1,050億元存入基金內,這是 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聯合聲明生效後應撥歸未來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價收入。
基本法
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將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列明。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和基本 法諮詢委員會於一九八五年成立,負責起草基本法,以及徵求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 見。
一九八八年四月公布首份草案,並隨即進行為期5個月的諮詢公眾工作。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一九八九年二月批准了第二份草案,以便作進一步諮詢。該份草 案反映了很多第一輪諮詢所得的意見。第二輪諮詢工作在一九八九年十月結束。起草委 員會根據該輪諮詢的結果,進一步修改第二份基本法草案。最後,第二份基本法草案連 同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一九九零年四月正式頒布。基本 法將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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