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制和行政
立法局
立法局由60名議員組成,其中30名來自功能組別,每名議員分別代表所屬的 經濟、社會、專業界別或本港社會其他界別;另外20名全港各地方選區以直接 選舉方式產生;其餘10名則由區議會議員所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立法局主席 由議員互選一人出任。
立法局的議事程序由立法局會議常規及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規管,而會 議常規的權力則由頒行香港的皇室訓令賦予。立法局的主要職責是透過向政府提出 有關公眾利益事宜的質詢,以制定法律、控制公共開支及監察政府的施政表現。政 府負責擬訂有關立法及公共撥款的建議,提交立法局審議。
香港的法例是以條例草案形式制定。立法局大多數的事務,包括通過條例草 案,均以提出動議的方式進行,由出席議員以大多數票作決定。條例草案經立法局 通過後,必須獲總督批准,才能成為法律。經總督同意後,條例草案即成為條例, 無須徵求外界同意,但英女皇有權駁回該條例。在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立法局會期 內,共有120條條例草案獲得通過,較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多16條。
除負責制定法例外,立法局在每個立法會期內均會舉行兩次重要辯論,其一是 在每年十月新會期開始時,總督發表施政報告後,各議員就政府施政方針展開廣泛 辯論。另一次則在每年三月間,就有關周年撥款條例草案涉及的財經事務進行預算 案辯論。
議員可就政府負責的政策事務,提出問題,以便得知詳情,或要求政府採取行 動。議員可要求政府以口頭或書面答覆,同時亦可提出補-
問題,要求當局就先前 的答覆再作闡釋。在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舉行的42次立法局會議上,議員共提出 159條口頭問題及760條補-
問題,涉及廣泛的事務範圍。此外,議員亦提出508 條書面問題,要求當局給予答覆。
立法局通常在星期三舉行公開會議,處理一般立法局事務。此外,總督大約每 月出席一次立法局特別會議,回答議員的問題。
所有立法局會議以及大部分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事務委員會的 會議均公開進行。立法局提高透明度,有助市民更深切認識及了解該局在憲制上的 作用及功能。
立法局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即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利益委 員會。另設有內務委員會,負責考慮條例草案、附屬法例及其他立法局事項。
財務委員會
立法局財務委員會以前由56名非官方議員組成,而布政司及財政司均為當然 成員。在一九九五年十月開始的立法局會期,財務委員會共有59名成員,即由立 法局主席以外的全體議員組成,各成員互選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
財務委員會負責詳細審查公共開支,成員於每年三月舉行特別會議,審核下一 財政年度的開支預算草案,並在十月至七月間定期舉行會議,考慮要求更改經核准 預算的申請,或審悉新政策對財政的影響。該等會議均公開進行。
財務委員會轄下有兩個小組委員會,即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 會,兩小組委員會均舉行公開會議。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負責審核有關開設、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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