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5 — Page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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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和行政

憲法

英皇制誥為香港政制訂下基本架構。連同皇室訓令,兩者構成了香港的成文憲 法。

英皇制誥指定總督兼任駐港三軍總司令,並須遵守香港法律,以及遵行英女皇 或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訓令。此外,英皇制誥對行政立法兩局的組織與總督 在立法、批地、任命法官和公職人員、作出赦免、決定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任 期等方面的權力,均有所規定。

皇室訓令對行政局議員的任命、行政局議事種類、總督就重要政策諮詢行政局 的責任,以及總督反對行政局意見的權力(這項權力只於一九四六年行使過一次) 等各方面作出規定。此外,皇室訓令又對立法局的成員、選舉事宜、議事種類,以 及可能不獲通過的法例種類等作出決定。

這些憲制安排須按照一些沿用已久的常規慣例來施行。政府是以共識及透過諮 詢市民的方式來管治香港。

雖然從上述的憲法文件來看,英國政府似乎有很大權力決定管治香港的方式, 但實際上香港大都自行管理本身的事務和決定本身的政策。同樣,總督一向少用 盡本身的權力。

總督的職責

總督由英女皇任命,其權力則由英皇制誥賦予,在治理香港政務方面,具有最 終決策權;名義上他又是駐港三軍總司令。總督在作出決策時,會諮詢行政局;制 定法例方面,則透過立法局進行,並須由該局通過。總督以政府首長的身分,主持 行政局會議。現任總督彭定康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九日抵港履新,是本港第二十八任 總督。

政府體制

行政局

行政局有3名當然議員,即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司,以及另外10名議員, 其中一名是政府人員,經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後由總督委任。行政局通常 每周舉行會議一次,會議事項雖然保密,但很多決定均向外界公布。

根據皇室訓令,總督在制定重要政策時,須諮詢行政局的意見。總督會同行政 局,即總督諮詢行政局後行事,是香港在制定政策方面的最高行政權力中樞。所有 決定實際均透過達成共識,而並非以表決方式作出。議員以個人身分提出意見,而 總督會同行政局所作的決定,則由行政局集體負責。個別非官方議員對所討論的議 事或政務不必負上個人責任,這是政府方面的責任。

除制定政策外、總督會同行政局亦對有關人士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事宜, 作出裁決;這些上訴、請願或反對,是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利而提 出。

所有主體法例在提交立法局前,均由行政局考慮;行政局又負責制定附屬法 例。行政局就有關政策提出的意見,如涉及撥用公帑,則須由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 准,才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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