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監察地產代理

政府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成立監察地產代理工作小組,負責擬訂關於設立一個 有法例支持的監察制度的建議,及研究所需資源和執行工作。工作小組於一九九四 年八月發表報告書,徵詢市民的意見。十一月間,工作小組的最後建議獲得政府贊 同。政府現正草擬一項有關條例草案,準備於一九九五年中提交立法局審議。

工作小組的主要建議包括實施發牌制度;發出3類牌照:地產代理牌照、公司 牌照和營業員牌照,並訂立各類牌照的發牌條件;成立一個財政自給的法定地產代 理監察局,負責發牌及執行監察工作;在法例中訂明地產代理的責任及規定須簽訂 書面代理合約。

工作小組建議:目前來說,兩個全港性的地產代理業協會應向消費者委員會、 廉政公署,以及律師會進行諮詢,從而擬訂標準「睇樓」委託協議書及標準臨時買賣 合約。消費者委員會及廉政公署則繼續加強消費者對於在物業交易中應有權益的認 識。

對售樓說明書作出的法律改革建議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法律改革委員會委派一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應否修改 有關法例,從而保障準買主及樓花買主免因售樓資料不足或誤導而有所損失,並且 擬訂改革建議。

小組委員會於一九九四年四月發表一份諮詢文件形式的中期報告書,並於九月 最後訂定有關在港發售樓花的售樓說明書建議。小組委員會的最後報告書已於一九 九四年十二月獲得法律改革委員會通過。法律改革委員會將於一九九五年首季發表 其最後報告。

私人樓宇租務管制

本港自一九二一年起已有管制租金及保障租住權的法定措施。管制這些事項的 法例,是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根據條例的第一部及第二部,某些住宅租約的租 金會受到管制,並可獲得租住權保障,而第四部則對差不多所有其他租賃樓宇,提 供租住權保障,但有關租客須願意繳交市值租金。

該條例容許受管制租金逐步增加至市值租金水平,以便在一九九六年底前撤銷 租務管制,而有關保障租住權的條文則繼續適用。除租客自動遷出外,業主如要收 回樓宇,必須根據法例指定的若干理由,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獲頒發收樓令後 方可收回樓宇。法例並規定:任何人如騷擾受保障的租客,以期迫令租客遷出,便 會受到嚴厲的處罰。不過,亦有條文規定:租客可在獲得補償的情況下,與業主達 成協議放棄受保障的租約。

差餉物業估價署印備說明小冊,以協助市民了解該條例賦予業主與租客的權利 和義務。該署並提供諮詢及調解服務,以解決因租務管制而引起的多種實際問題。 此外,該署又實施一項計劃,每周調派租務主任留駐各政務處一天,以便處理由政 務處轉介的個案,並為市民解答有關租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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