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9905間公司增加法定資本,總額共達456.36億元。年底時,公司登記冊內共有 452789間本地公司,而一九九三年則為415 911間。
海外註冊的公司須於本港設立營業地點的一個月內,把某些文件送交公司註冊 處登記。有關公司須繳付715元註冊費,以及附帶的備案費用。年內,共有573間這 類公司辦理登記。年底時,共有75個國家的3956間公司在本港登記,其中包括756 間英屬維爾京羣島公司、747間美國公司、383間英國公司、349間百慕達公司、 336間日本公司及53間中國公司。
年內,公司註冊處採取積極行動,從紀錄中刪除一些已停業公司名稱,包括違 反公司條例第290A 條規定的公司,即連續兩年未有遞交年報表者。該處已成立特別 任務組,專責這項工作。該處資料庫刪除已停業公司的資料,可助推行長遠計劃, 以為客戶提供遙距查冊設施,並在儲存及檢索公司資料工作上,取得技術改良。
放債人
根據放債人條例,任何人士如有意經營放債業務,必須向牌照法庭申領牌照。 該條例不適用於銀行業條例認可的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所有發牌申請須首先呈交擔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書副 本亦須送交警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可反對該項申請。有關申請會予以公告,與這 事利益有關的市民亦有權提出反對。年內,共收到763宗申請,發出牌照158個。 九九四年底,本港共有736名持牌放債人。
該條例就若干法定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訂定嚴厲的刑罰。此外,亦 規定由無牌放債人貸出的款項,不能由法庭追討。除某些人士外(主要為銀行業條例 所認可的機構),任何人(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貸款或提供貸款,其利率超過年息6 分,即屬違法。這類貸款的協議,或就這類貸款而給予的抵押,均不能執行。
破產及強制清盤
破產管理署負責管理個別破產人的資產,以及由香港高等法院頒令強制清盤的 公司的資產。
倘高等法院向個別債務人的財產發出接管令,或對公司發出清盤令,破產管理 署署長便會成為該債務人財產的臨時接管人,或成為該清盤公司的臨時清盤人。
如接管的資產不大可能超過20萬元,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向高等法院申請簡易程 序令,並會獲委任為受託人或清盤人。如屬其他情況,破產案中的債權人,或強制 清盤案中的債權人及出資人會舉行會議,決定應否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或一名私 營機構的合適人士為受託人或清盤人。債務人如提出債務重整協議或還款安排建 議,以解決其債務問題,而有關建議如獲得其多數債權人及高等法院接納,則該名 債務人不會被裁定破產。一如既往,破產管理署署長在大部分個案中,均獲委任為 受託人或清盤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或清盤人,須負責調查破產人或清盤公司的情況、 變賣資產及把債款發還債權人等工作,同時亦就違反公司條例及破產條例的事項進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