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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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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檢控。此外,破產管理署署長亦監督外間清盤人及受託人的工作,並監管強制及 自動清盤中由清盤人保存的款項。

年內,香港高等法院共發出306項接管令及426項清盤令,較上年減少0.68%。 年內經由破產管理署署長變賣的資產,共達1.02億元,而在232宗破產或清盤的個 案中,發還債權人的債款則為6,257萬元,發出的傳票有77張,被定罪的個案有72 宗,而經裁判署所判的罰款則共達548,380元。

香港金融管理局

為了維持香港金融及儲備管理,以至銀行監管的連貫性及專業水平,從而贏取 本港市民和國際金融界的信心,政府在一九九三年四月,把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 業監理處合併,組成香港金融管理局(簡稱金管局)。1992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就 成立金管局事宜作出規定。

金管局負責:制定及執行金融政策;維持匯率和金融穩定;發展香港的債務市 場;促進收支和結算安排的效率和發展,並確保健全;管理外匯基金的資產;審慎 監管銀行業條例轄下的認可機構;以及制定監管銀行的政策。這些職能由該局轄下 5個部門負責執行,計為:貨幣管理處、儲備管理處、銀行政策處、銀行監理處及外 事經研處。外事經研處於一九九四年成立,負責發展與其他中央銀行及多邊金融機 構的聯繫與合作;加強金管局的調查研究能力;以及密切留意國際金融發展。

金管局是政府的重要一環,可按有別於公務員的服務條件聘用人員,以吸引具 備適當經驗及金融知識的人才。該局的職員開銷及營運經費,直接由外匯基金而非 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金管局須向財政司負責,而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則就外匯基金管理事宜,向財 政司提供意見。委員會成員對金融和投資管理方面的參與,日趨重大。委員會的性 質,實際上幾乎等同管理委員會,其成員每月召開會議,還向財政司提供金管局周 年預算方面及其他事項的意見。

金融政策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香港政府因港元匯率經歷一段不穩定時期而制定聯繫 匯率制度。根據該制度,由外匯基金發給發鈔銀行作為發行港元紙幣保證的負債證 明書,在發出及贖回時,均須按1美元兑7.8港元的固定匯率以美元繳付。實際運作 上,銀行增加流通紙幣數量時,便須向外匯基金繳付等額美元;流通紙幣被撤回 時,則須由外匯基金付還等額的美元。外匯市場上,港元匯率仍由市場的供求力量 決定。由於發出及贖回負債證明書時,須按固定匯率繳付,使市場匯率維持在十分 接近7.8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水平。由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銀行之間的所有 貨幣交易乃以港元進行,而以往的安排則以美元進行這類交易。

自採用聯繫匯率制度後,匯率已不再是本港經濟調整過程中的一項變動因素。 利率、貨幣供應和經濟活動程度,經過一段時間,會自動對國際收支差額的壓力作 出調整。假如出現資金外流的情況,例如由於國際收支差額有出現赤字的趨勢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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