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4 — Page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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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預料出席會議的全球金融界代表,如各國財政部長、中央銀行行長、知名銀行 家以及採訪團等將逾一萬人。屆時舉辦這項舉世矚目的盛事,正好確證香港繼續保 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公司註冊處

公司註冊處的主要職能及職責,計為:辦理公司的註冊成立及登記事宜、實施 和執行公司條例及其他條例(包括與信託公司有關的受託人條例,註冊信託人法團成 立條例及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登記註冊公司須遞交的文件,以及提供查閱公司紀錄 的設施。

公司註冊處於一九九三年成為獨立部門,並以營運基金運作。在一九九四年 內,註冊處致力整固及改善工作。作為一個營運基金部門,註冊處有別於其他獲中 央撥款的部門,可以保留部分收入,從而因應其需要、營業額及客戶需求的轉變, 靈活運用其收入。自該處於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開始運作,至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 一日首個財政年度結束時,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有盈餘1,560萬元,超越預算盈餘達 1,130萬元,這主要是因利率較預期為低及延遲填補職位空缺所致。由於以營運基金 運作,註冊處亦可迅速因應客戶的需求,加強服務。

年內,由於獲增撥辦公地方,註冊處可為客戶提供較寬敞及經全面裝修的公共 地方。同時,公司來件紀錄冊及公司文件索引亦已電腦化。註冊處的客戶可免費使 用經改良的電腦終端設施,查看每一間公司所遞交文件的索引,以及查閱公司名 稱。

公司條例不斷按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建議,作出修訂和改善。該委員會於 一九八四年成立,主要任務是確保本港的公司法,可符合政府及商界方面現時的需 求。財政司發表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預算案演辭時宣布:政府會全面檢討公司條 例。

1993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有關遞交報表的條文,於一九九四年四月二 十九日實施。根據這條文,私人股份公司必須於其註冊成立周年日期後42日內遞交 年報表,而再不是於舉行周年大會後42日內提交。這項措施使本港大部分公司遞交 年報表的期限,全年分佈較為平均,而非集中於每年的一月或二月。與上述條文同 日生效的另一項規定是: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均須向註冊處填報其董事所擔任 一切董事職位的詳情,俾便於編製上市公司董事名冊的電腦化索引。該索引由十一 月起供公眾人士查閱

1994年公司(修訂)條例於一九九四年五月制定,其主要目的是加入改善條文, 使某些人士喪失出任公司董事、清盤人、或以任何形式參與創辦、成立或管理公司 的資格。公司註冊處將存有一份名冊,載錄被撤消上述資格人士的資料,並供公眾 人士查閱。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本地公司,須繳交1,450元註冊費,另就每1,000元法定資 本繳交6元。年內共有42723間新公司獲得註冊。獲註冊新公司的法定資本總額共 達63.8億元。獲註冊的新公司中,277間的法定股本為500萬元或以上。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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