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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本港是金融特別行動組的成員,該組織負有促進國際間打擊毒販「洗錢」活動工 作的任務。一九八九年,當時的銀行監理專員發出一份指引,防止銀行系統被非法 利用,把從不正當途徑獲得的金錢轉為合法,以協助打擊「洗錢」活動。一九九四 年,這份指引根據國際間新訂的反「洗錢」活動措施而修訂,清楚開列:金管局希望 各機構就防止「洗錢」活動所應採用的內部政策及程序,目的是確保香港的防止「洗 錢」活動體制符合國際標準。
保險業監理專員及證監會亦已分別採取措施,確保保險業和證券及期貨業,分 別採取適當步驟防範「洗錢」活動。這些措施包括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由保險業監理 專員發出指引,而證監會亦計劃擬定規例,要求註冊人士採取適當行動。
為加強打擊「洗錢」活動,金管局計劃修訂指引,考慮修改現行有關「洗錢」的法 例及新訂法例。例如最近通過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把「洗錢」罪行擴大至其他可 起訴的罪行。香港銀行公會在年內提供一項訓練計劃,目的是使銀行前線職員對「洗 錢」問題提高警覺。
當局為糾正本港金融市場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世界股市崩潰期間所出現的缺 點,於一九八九年成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負責審慎監察本 港的證券,金融投資及商品期貨買賣等行業。證監會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 委員會條例、證券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商品交易條例、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 商品交易所(禁止經營)條例、證券(結算所)條例、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證券(內幕 交易)條例、以及公司條例內有關招股章程和公司回購股分的條文。年內,證監會承 擔更多規管責任,處理以零售層面為目標的槓杆式外匯買賣。
證券條例和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連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就證 券交易及聯合交易所的運作,提供了一個對證券買賣的監管架構。上述條例規定證 券商、合夥商號、投資顧問和其他經紀必須註冊,亦規定對涉嫌從事不正當的證券 交易事宜進行調查,以及設立一項賠償基金,在股票經紀未能履行責任時,給予客 戶賠償。
保障投資者條例禁止使用或罔顧後果的手段,誘使投資者買賣證券或參與 證券以外的其他投資安排,而證券條例則管制證券投資的安排,並規定有關刊物的 發行事宜,方法是禁止刊登事先未經證監會核准,而邀請他人投資的廣告。
商品交易條例連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就期貨交易所的運作,以 及商品交易商、顧問和代表的經營方式,提供了一個監管架構。條例規定交易商及 其代表必須註冊,並規定設立一項賠償基金,在商品交易商未能履行責任時,給予 客戶賠償。證券(結算所)條例訂出規定:由證監會認可結算所地位及批核結算所規 則,並就結算所及其保證市場妥為交收的角色方面,加以破產清盤法例上的若干例 外規定。
香港監管體制的兩個重要部分,為一九九一年九月開始生效的證券(內幕交易) 條例及證券(公開權益)條例。
證券(內幕交易)條例所訂定的内幕交易罰則,遠較以前嚴厲。年內,內幕交易 審裁處圓滿審結首宗內幕交易調查案。審裁處乃根據法例所成立,專門調查涉及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