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4 — Page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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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財政司轉介的懷疑内幕交易案件。在該次聆訊中,審裁處對被發現進行內幕交易的 人士施加罰款,並發出命令,取消他們出任一些職位(例如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財政司已把兩宗其他案件轉介審裁處調查。年內,該條例的範圍擴大至上市證券的 衍生金融工具,而以往則只針對上市證券的內幕交易。

證券(公開權益)條例則規定:任何持有上市公司一成或以上,有投票權股分的 公司股東,須公開其權益及交易資料;而公司董事及行政人員,亦須公開某些交易 資料。

當局在六月頒布槓杆式外匯買賣條例,並於九月一日實施。該條例為監管體制 加添一個新環節,規定由證監會對槓杆式外匯買賣的零售層面施行規管。在這類買 賣中,投資者透過提交合約總值的一個細小百分率,買入或售出外幣,但交收則按 匯率差額計算,而不是以實貨交收。過去數年經常有投資者投訴不良商人在這類買 賣中行為不當,因此實有需要立法保障投資者的權益。證監會向必須符合「稱職人 選」條件的槓杆式外匯買賣商及其代表,施行市場規管,規定他們必須領取牌照。該 條例規定對交易中涉嫌不當行為進行調查,並規管仲裁、營業方式、備存財政資 源、帳目及核數報告、成交單據及上訴程序等事宜。

保險業監理處對本港保險業實行審慎監察,並負責執行保險公司條例。該條例 把各類保險業務,統歸一個由保險業監理專員(保險業監督)負責的綜合監管制度管 制。只有經核准的公司、倫敦的勞埃德保險集團,或一些獲保險業監督批准的承保 機構,始可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或接受投保。所有要求批准營業的申請,均由保險 業監督詳細審核,以確保所有獲准營業的保險公司,都具有良好商譽、一貫優良紀 錄、穩妥財政狀況,並且符合批准的全部準則。該條例對所有核准保險公司的最低 資本額和償債能力,加以規定;此外,並規定每年須向保險業監督呈交財務報告和 其他有關資料。該條例又規定所有經營一般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本港所持有的 資產必須與他們在香港保險業務的負債相符,另加償付能力保證金,以保障投保人 的權益。該條例又規定:倘若保險業監督認為某人並非某核准保險公司的稱職人 選,則該人便不得在該公司擔任具影響力的職位。該條例同時授權保險業監督因應 若干情況,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保險業監督如認為有需要,亦可採取補救或預防 措施,以保障投保人和索償人的權益,包括規限保險費收入、限制新業務、把資產 託管及申請把公司清盤。

保險業經諮詢政府意見後,已擬訂一些自我監管措施,以加強保險業的專業紀 律,其中包括:一九八九年,採用兩項保險業業務慣例聲明,規定長期保險合約及 一般保險業務合約的擬訂方法;並於一九九零年成立保險索償投訴局,以提供一個 獨立途徑,處理因私人保險單出現糾紛而提出的索償。政府已制定有關法例,以支 持保險業的自我監管制度,規定除註冊保險代理人或核准保險經紀外,其他人士均 不得作為保險業中介者。自我監管制度,將有助本港發展為國際保險業中心。

為自願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設立註冊制度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在一九九三年 十月實施。保險業監理專員身為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負責規管私營機構的退 休計劃。該條例的目的,在於確保承諾給予僱員的退休計劃利益,可在到期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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