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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和行政

一九九四和一九九五年的選舉安排

一九九二年十月,總督發表一年一度的施政報告時,公布了多項有關一九九四 年九月區議會選舉、一九九五年三月兩個市政局選舉及一九九五年九月立法局選舉 的建議。提出有關建議是確保選舉會以公開和公平的方式進行,並為港人所接受。

一九九三年十月,總督發表施政報告時,重申英國政府希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達成協議,就這些建議進行立法。不過,雖然中英雙方在一九九三年四月至十二月 期間,舉行過17輪會談,但仍未能達成協議。為了騰出多一點時間,使雙方能就較 困難的事項繼續談判,有關選舉安排中較簡單和迫切事項的草擬法例,已於一九 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審議。

一九九三年選舉規定(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訂明:三層議會選舉的投票 年齡由21歲降至18歲;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的分區選舉採用「單議席單票 制」投票方法;取消區議會和兩個市政局的委任議席;及增加兩個市政局的直選議席 數目,市政局由15個增至32個,區域市政局則由12個增至27個。草案亦建議:容 許身為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成員的香港居民,出任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 的議員,一如中方在談判期間所建議。有關草案已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獲立 法局通過

雖然英方已向中方表明,他們已準備利用餘下的有限時間,繼續與中方磋商尚 未解決及較困難的事項,即功能組別、選舉委員會及「直通車』」安排——藉着這項安 排,在一九九五年立法局選舉中當選的議員,到了一九九七年仍可在立法機關內繼 續留任,直至4年任期屆滿為止。但中方堅持英方必須先撤回一九九三年選舉規定 (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雙方才能恢復談判。英方認為這個要求無法接受, 故雙方沒有展開進一步談判。

到一九九四年二月底,情況清楚顯示:如要趕及在選舉前通過法例,便須為餘 下的建議展開立法程序。二月二十五日,當局在憲報刊登1994年立法局(選舉規 定)(修訂)條例草案,以便於三月九日把該草案提交立法局審議。該草案訂明一九九 五年立法局選舉多項安排,包括廢除功能組別選舉中各種形式的法團投票;擴大現 有的5個專業功能組別(社會服務界、教學界、衛生界、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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