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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假如一項財產的資產值不大可能超過20萬元,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向法庭申請簡 易程序令,並會獲委為受託人或清盤人。如屬其他情況,破產案中的債權人,或強 迫清盤案中的債權人及負連帶償還責任者,會舉行會議,決定破產管理署署長,或 一名私營機構人士,應獲委為受託人或清盤人。倘債務人提出和解協議,以清償其 債項;或就其情況提出債務協議,而有關建議獲得其債權人或法庭接納,則該名債 務人不會遭裁定為破產者。過去大部分個案中,均曾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為受託人 或清盤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或清盤人,須負責調查破產者或清盤公司的情況、 變賣資產及派發股息予債權人等工作;同時亦就公司條例及破產條例列明的某些罪 行,進行檢控。此外,破產管理署署長亦監管外間清盤人及受託人的工作。

年內,該署職員已純熟運用一九九二年六月實施的全面處理個案系統,因而改 進了效率和生產力,並提高責任感。結果,宣告發放及應予派發的股息數額、可收 回的帳目債項數量及完成的破產及清盤個案數目,均告上升。此外,所發出的傳票 數目,及法庭就清盤案中,未能呈交清理式資產負債表而判處的罰款額,亦有所增 加。

年內,法庭共發出329項接管令及408項清盤令,較上年增加15.7%。一九九三 年內,經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所變賣的資產,共達1.574億元,而在251宗個案中 派發予債權人的股息,則為1.79億元。經法庭定罪的個案共有66宗,所判罰款總額 為326,458元。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成立

為了維持香港金融及儲備管理,以至銀行監管的連貫性及專業水平,從而贏取 本港市民和國際金融界的信心,政府在一九九三年四月,把外匯基金管理局與銀行 業監理處合併,組成香港金融管理局。就成立金融管理局事宜加以規定的1992年外 匯基金(修訂)條例,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日獲得通過,並由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起實施。

金融管理局負責:制定及執行金融政策;維持匯率和金融穩定;發展香港的債 務市場;促進收支和結算安排的效率和發展,並確保健全;管理外匯基金的資產; 審慎監管銀行業條例轄下的認可機構;以及制定監管銀行的政策。這些職能現時由 該局轄下4個部門負責執行,計為:貨幣管理處、儲備管理處、銀行政策處,以及 銀行監理處。第五個部門,即外事經研處,將於一九九四年成立,負責發展與其他 中央銀行及多邊金融機構的聯繫與合作;加強金融管理局的調查研究能力,以及密 切留意國際金融發展。

金融管理局是政府的重要一環,但可按有別於公務員的服務條件聘用人員,以 吸引具備適當經驗、才幹及金融知識的人才。該局的職員開銷及營運經費,直接由 外匯基金而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金融管理局須向財政司負責,而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則就外匯基金管理事宜, 向財政司提供意見。委員會成員對金融和投資管理方面的參與,日趨重大。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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