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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交周年報表的公司除名。此外,亦容許公司通過特別決議,授權其董事,把該公 司轉為「不活躍」公司;該公司在其「不活躍」期間,將無須遵守該條例的某些規定。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本地公司,須繳交1,300元註冊費,另就每1,000元法定資 本繳交6元。年內,共有61831間新公司獲得註冊,較一九九二年多3721間。獲註 冊新公司的法定資本總額共達76.22億元。獲註冊的新公司中,309間的法定股本為 500萬元或以上。年內,12108間公司增加法定資本,總額共達570.05億元。年底 時,公司登記冊內共有415911間本地公司,而一九九二年則為358129間。

海外註冊的公司須於本港設立營業地點的一個月內,把某些文件送交公司註冊 處登記。有關公司須繳付650元註冊費,以及附帶的備案費用。年底時,共有73個 國家的3544間公司在本港登記,其中包括694間美國公司、373間英國公司及318 間日本公司。

年內,公司註冊處繼續與布政司署效率促進組協商,研究改善服務的方法。效 率促進組曾進行一項內容廣泛的公司註冊處整體運作檢討。目前,註冊處可以在 7個工作天內完成一間本地公司的註冊工作,以及在10.5至14個工作天內完成一項 登記工作。該處打算藉着精簡工作方法和程序,以及透過更適當調配人手和採用辦 公室自動化及電腦化計劃,進一步改善服務。把來件紀錄冊及外來文件索引輸入電 腦的籌備工作,已進展至最後階段,預期可在一九九四年中實施。如得到立法局制 定有關的授權法例,該處計劃在一九九四年內為上市公司提供一個電腦化董事索 引。較長遠而言,該處有意為其主要的專業客戶,提供遙距查冊設施。此外,亦會一 研究可否利用光盤儲存公司資料,以代替微型膠卷。

放債人

根據放債人條例,任何人士如有意經營放債業務,必須向牌照法庭申請牌照。 該條例不適用於銀行業條例認可的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所有發牌申請須首先呈交擔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書副 本亦須送交警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可反對該項申請。有關申請會予以公告,與此 事利益有關的市民,亦有權提出反對。年內,共收到645宗申請,發出牌照624個。 一九九三年底,本港共有610名持牌放債人。

該條例就若干法定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訂定嚴厲的刑罰。此外,亦 規定由無牌放債人貸出的款項,不能由法庭追討。除某些人士外(主要為根據銀行業 條例獲得認可的機構),任何人(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貸款或提供貸款,其利率超過 年息6分,即屬違法。這類貸款的協議,或就這類貸款而給予的抵押,均不能執 行。

破產及強制清盤

破產管理署署長管理個別破產者,及遭法庭迫令清盤公司的財產。

倘法庭對個別破產者的財產發出接管令,或對公司發出清盤令,破產管理署署 長便會分別成為臨時接管人或臨時清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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