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聯合聲明的實施

跨越一九九七年的專營權和合約

聯合聯絡小組商討了數項跨越一九九七年的主要專營權和合約,計有香港電燈 有限公司和香港電燈集團有限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新界西堆填區、新界東南堆填 區,以及收費電視牌照。

居留權

聯合聯絡小組就人民入境條例内居留權的條文,如何與基本法內有關條文配合 一事,繼續進行磋商。小組亦討論到非華裔人士,以及香港永久居民海外出生子女 的居留權事宜。

旅行證件

聯合聯絡小組贊同簽發回港證的臨時安排。迄今,小組已差不多就所有現行的 旅行證件及身分證明文件的過渡安排,達成協議。

國際權利和義務

聯合聯絡小組轄下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專家小組,於一九八六年七月正式成立, 負責研究和討論使香港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在一九九七年後繼續適用的事宜。該專 家小組以香港為駐地,並向聯合聯絡小組匯報研究所得的結論。

年內,聯合聯絡小組已就12條國際條約,可繼續適用於香港的事宜,達成協 議。迄今,雙方已就200多條多邊條約中約半數,可繼續適用於香港的事宜,達成 協議,其中包括規定香港繼續參加約30個國際組織的協議,例如:關稅和貿易總協 定(關貿總協定)、亞洲開發銀行、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亞太經社會)和國 際海事組織。

航空運輸協定

為使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後仍能保持國際民航中心的地位,當局繼續推行民航協 定分訂計劃。該計劃把聯合王國民航協定內涉及香港的條文抽出,另行訂立香港民 航協定。年內,共簽訂了兩份民航協定。迄今,香港已與多國簽訂了合共10 份民航 協定;這些國家分別為荷蘭、瑞士、加拿大、汶萊、法國、新西蘭、馬來西亞、斯 里蘭卡、巴西和澳洲。

法律本地化和適應化

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的法律,除與基本法相抵觸 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均予以保留。

約300條現時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會在香港 失去效力。除了一九九七年後,本港不再需要的80條法例之外,必須把其餘法例 「本地化」,即以本地的法例取代,以期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繼續有效。迄今, 聯合聯絡小組已商定了約30條加以本地化的聯合王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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