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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的法律制度,穩建於法治及司法獨立的基礎上。
四月時,死刑獲正式廢除,謀殺犯的法定判刑,改處終身監禁,因叛逆及海盜 行為而被定罪者,會酌情判刑,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自一九六六年起,所有死 囚均獲減刑,改判終身監禁,或依英皇行使特權,改服特定刑期。
年內,涉及人權法案條例的本地法學團體,續有增加。這些團體幾乎完全專注 於刑事法方面。五月時,樞密院應香港上訴法院的要求,決定提供指引,說明何時 宜向被告人提出須履行其舉證責任。
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內列明:現時的司法制度於一九九七年後仍會維持,惟終審庭成立後所作的變動 則除外。一九九一年九月,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舉行第二十次會議,雙方原則上同意 設立終審法院。現正着手進行有關工作,以期在一九九七年之前,設立終審法院取 代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成為本港最高上訴機關。
香港的法律
一般來說,香港在法律方面追隨英格蘭。英國法律應用條例公布英國法律在香 港的適用範圍。該條例規定: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規中,凡可應用於香港情況或 其居民者,應酌情稍事修改而加以應用。根據該條例,若干英國法令亦適用於香 港,英國1816年人身保護法令,便是其中一項。
總督在聽取立法局的意見並獲該局同意後,可全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 管治而制定法例。一直以來,大部分適用於香港的法例,均以條例或某一條例的附 屬法例形式制定。
迄一九八九年,香港的法例是記載於全套共32冊的「香港法律」匯編內。這套法 例匯編每年均作出修訂,以切合現況。當局現正編訂新的香港法律活頁版,全套已 有大約四分之三印行。新活頁版以一九八九年編正版為根據,並按一九八九年以後 生效的法律加以修訂,日後亦會不時修訂。此外,所有新法例都會在香港政府憲報 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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