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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律政署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新法例,並把現行法例翻譯成中文。法例的中英文本 同為真確版本,首項用雙語制定的法例於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頒布。其後,所有 新的主體條例均用雙語制定。一九八八年十月,政府成立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負 責就頒布現有條例的中文本事宜提供意見。該委員會負責審閱由律政署法律草擬科 擬備的法例中文本,並會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把這些中文本頒布為有關法例的真 確本。首項現有條例的中文本於一九九二年七月公布為真確本。現時仍有大約520 項條例有待翻譯或認證,
。
聯合王國法例,可直接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根據法例在本港施行。此外,英皇 制誥第IX條明文規定:女皇有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治而制定必需的法 律。這些權力實際主要只施行於對本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由女皇會同樞密院 頒發的英國1988年多邊投資保證代理(海外屬土)令,便是一例,目的是在香港實施
一項條約,而聯合王國本身則是締約的一方。
為確保本港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並由本港的立法機關賦予權 力,當局必須以本地法例,取代主題相同而又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根據 1985年香港法令規定,香港立法機關獲賦予權力,可對屬於香港法律一部分的任何 成文法則,作出修訂或予以廢除;而關乎民用航空、商船航運和海事裁判權等事
-宜,或因須使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生效,香港立法機關亦有權制定可在香港以外 地方運用的法例。當局現已制定有關海事裁判權、海洋污染和商船航運等事宜的本 地化法例,亦正進行其他方面的立法工作。
律政署成立了一個法例本地化及改編組,負責對現時適用於本港的聯合王國 法例本地化工作,及改編香港法例事宜提供意見,以確保能配合一九九零年四月頒 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各決策科現正就其職責範圍所涉及的條例進行檢討, 必要時會擬備法例草擬指示,以便作出適當修訂,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頒 布。
人權
自一九七六年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開始適用於香港。中英聯合聲明亦保證:這兩項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 一九九七年後仍繼續有效。
以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就像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的條文一樣,都是透過普通法、法例及行政措施在香港實施的。由於很多市民 均主張把基本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寫入一項受法院管轄的人權法案內,政府於一九 九一年六月頒布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該條例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適用於香港的有關條文,在本港法律中生效。
為配合人權法案提供的保障,為香港制定的英皇制誥業已修訂,以確保香港所 制定的法例,均不能違反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限制香港現 可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有關的修訂與人權法案條例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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