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扣除 10% 至12.5%不等的款項,撥入法律援助輔助基金內,以便日後協助其他受助 人進行訴訟。一九九二年,該計劃的總開支估計為500萬元。年内,共接獲86宗申 請,其中71宗獲得批准。
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方面,在本港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聆訊,或在本港裁判法院初庭聆訊 而轉由高等法院審訊的刑事案被告,均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該署亦協助 申請人撰寫向總督會同行政局遞交的請求書,以及提出減刑申請。
至於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是否有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 須為上訴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便上訴人的律師能夠把一切有關事項呈遞法庭審閱。 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助署署長 又信納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亦可獲受理。
一九九二年,法律援助署在辦理刑事案件方面的總開支估計為7,200萬元。年 內,共接獲4225宗申請,其中2708宗獲得批准。
法律輔導及當值律師計劃
法律輔導及當值律師計劃免費為市民提供下述3項服務:委派代表律師、提供 法律指導及有關法律的資料。上述服務全部由政府資助,一九九二至九三年度的資 助金額約為5,700萬元。
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以前,凡在裁判法院聆訊的案件中被控「附表所列」的9項罪 名之一的人士,均可透過當值律師計劃,獲委派律師免費代表辯護。人權法案條例 於一九九一年六月通過後,這項計劃亦隨之而擴大;所有裁判法院聆訊案件的被 告,倘若符合若干準則(例如受到喪失自由的威脅,或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繁重),並 通過簡單的經濟狀況審查,均可透過當值律師計劃,獲委派律師免費代表辯護。被 告每年的總收入如超逾指定的9萬元限額,當值律師計劃的負責人亦可酌情決定委 派律師代表被告辯護。目前大約有600名大律師和律師接受聘請參與上述計劃。 九九二年內,獲得法律指導及獲委派律師代表出庭的被告共有32632名。
法律輔導計劃為市民提供無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的免費指導,該計劃設有5個 位於不同政務處的法律輔導中心,市民可透過該計劃內的任何一間轉介機構約見義 務律師,目前共有120間轉介機構,包括所有政務處、明愛服務中心和其他機構。 目前約有408名律師參加這個計劃。獲得這項服務的市民,每年約有2800名。
在一九八四年三月開設的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以粵語和英語為市民提供電話錄 音法律資料。這項計劃的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在日常事務中牽涉法律問題的基本資 料,並鼓勵受這類問題困擾的人士使用法律輔導服務。錄音資料內容包括婚姻、業 主與租客、刑事、財務、就業、環境和某些關於行政法方面的問題。倘證實市民對 其他課題有興趣,有關方面亦會加製錄音帶,提供那方面的資料。年内接獲的電話 查詢超過5318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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