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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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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該署均可委派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任何人士,不論是否 本港居民,如經法律援助署署長審查並認為在經濟上符合資格及具-

分訴訟理由, 便可獲得法律援助。受助人可能免付任何費用,或須視乎其經濟情況,按照分等級 的收費辦法,分擔部分訴訟費用。

所有申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須通過一項經濟審查。由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 起,申請人的可動用財政資源,包括其收入和資產,若不超過12萬元,在經濟上便 符合資格。該署計算申請人的可動用財政資源時,會從中扣除若干豁免額,包括其 用來自住的自置樓宇總值、税款、退休金計劃供款及其本人和受供養人士的生活費 用等。此外,由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法律援助署署長為維護司法公正,可酌情 向不符合經濟狀況審查的申請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倘申請人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長會委託該署訴訟科的律師或私人執業 律師辦理其案件。

法定代表律師

繼法定代表律師條例於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生效之後,法律援助署署長獲委任 為首位法定代表律師。該署並成立一個獨立部門,由一位高級律師及其輔助人員專 責代表在法律上缺乏自行訴訟能力的人士,辦理在本港法庭審理的案件。自成立以 -來及截至一九九二年七月止,法定代表律師共接獲76宗涉及破產管理、無人認領財 產、收養及監護權等事宜的申請。法定代表律師將少於10%的案件交予私人執業律 師進行訴訟,其餘案件則由其本人自行處理。

民事法律援助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上須符合資格外,還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具備 合理理由提出訴訟或對訴訟進行抗辯。多類民事訴訟,例如交通及工業意外索償、 僱員補償、入境問題、專業疏忽、家事法及為海員追討欠薪的海事訴訟,均可申請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申請不獲批准,申請人可向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 至於向樞密院提出的上訴案,則可向覆檢委員會上訴。一九九二年,法律援助署在 辦理民事案件方面的總開支估計為8,600萬元。年內,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有 17 294宗,其中5378宗獲得批准;該署為受助人追回的款項達2.54億元。

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是一個獨立的婚姻輔導機構,特別為婚姻案件的法律援 助申請人提供輔導。這項輔導計劃在法律援助署九龍分處推行,經費則由英皇御准 香港賽馬會資助。

自一九八四年十月起,法律援助署署長開始推行一項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旨在 為那些資源超出一般法律援助計劃所定的經濟限額,但又無能力自行聘請私人執業 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這項計劃適用於高等法院審理的個人傷亡賠償案件及僱 員補償案件,至於地方法院所審理的同類案件,其中部分也適用。由一九九二年七 月一日起,財政資源總額在12萬元以上但不超逾28 萬元的人士,均有資格根據這項 輔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根據這項計劃,受助人如獲勝訴,便須從追回的賠償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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