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一般來說,香港在法律方面追隨英格蘭和威爾斯。一九六六年所通過的英國法 律應用條例,公布英國法律在香港的適用範圍。該條例第3條規定:英國的普通法 和衡平法規中,凡可應用於香港情況或居民的,應酌情稍事修改而加以應用。根據 該條例,英國1361年太平紳士法令,以及英國1689年欠租扣押法令等法例,亦適用 於香港。
聯合王國法例不時直接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規定在本港施行。英皇制誥第九條 明文規定,英國有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而制定所需的法律。實際上, 這項權力主要只施行於對本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例如:於一九九零年頒行的 英國1986年外太空法令(香港)令,便是女皇會同樞密院頒發的命令,目的是在香港 實施一項條約,而聯合王國本身則是締約的一方。
為確保本港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並由本港的立法機關賦予權 力,當局必須以本地法例取代主題相同的聯合王國法例。為達到這個目的,港府通 過了一項立法方案。根據英國1985年香港法令的規定,本港的立法機關可以本地條 例代替特定範圍內的英國法律,而英國1986年香港(立法權力)令具體說明特定範圍 是指民用航空、商船航運和海事裁判權等事宜。
英國當局於一九八九年再制定一項命令,授予香港類似的權力,使能制定法 例,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
總督在聽取立法局的意見並獲該局同意後,可全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 管理而制定有關條例。一直以來,大部分適用於香港的法例均以此方式制定,或以 某一條例的附屬法例形式制定。這類法例通常由布政司署轄下其中一科提出。
香港本土法例(亦即立法局所通過而經總督同意的條例)的制定,通常最先由香 港政府主決策各科的其中一科提出。在與政府各有關部門商議,並於適當時諮詢有 關公眾團體的意見後,決策科便會擬備法律草擬指示,以便由律政署法律草擬科草 擬法例。草案完成後,便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請求批准呈交立法局審議。倘立法 局表決贊成,則總督有權於表示同意後頒布有關法例。
直至一九八九年,香港的法例載於全套共32冊的「香港法律」匯編內,每年均作 出修訂,以切合現況。新的香港法律活頁版現正編訂。新活頁版是以按一九八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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