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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以後生效的法律修訂的一九八九年編正版為根據,日後亦會不斷加以修訂。此外, 所有新法例都會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
香港法律的演變過程,與英國普通法的頗為相似。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規與 香港本土條例一起應用;如有需要,亦會採用英國或聯合王國的法令。香港法庭所 採用的案例約束原則,與英國法庭所採用的無差別。香港高院上訴庭受其原先所 作的判決約束。不服上訴庭的判決,可向英國樞密院上訴。一九七三年,香港上訴 庭申明「英國樞密院的任何有關決定」,均對香港起約束作用。
律政署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新法例,並把現行法例翻譯成中文。法例的中英文本 同具法律效力,法庭解釋及應用法律時,可同時參照中英文本。首項用雙語制定的 法例於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頒布。此後,所有新條例均用雙語制定。關於現行法 例的翻譯,政府於一九八八年十月成立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負責就現行條例中文 本頒布提供意見。該委員會負責審閱由律政署法律草擬科擬備的法例中文本。如 該委員會接納這些中文本,便會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將這些中文本頒布為真確 本。約有520項條例有待翻譯或認證。
人權法案
在香港,市民在社會和政治方面均享有基本的自由,而這一向被視為是理所當 然的事。自一九七六年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中英聯合聲明亦保證,這兩項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 在一九九七年後仍繼續有效。
以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就像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的條文一樣,都是透過普通法、法例及行政措施在香港實施的。由於很多市民 均主張把基本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寫入一項受法院管轄的人權法案內,政府於一九九 一年六月六日頒布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該條例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條文在本港法律中生效。這就是說,任何人如認為他們根據該 公約所界定的公民權利或政治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侵犯,均可向法庭提出申訴。該 條例於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開始生效,政府和所有公共機構均受該條例的約束。有
6項條例獲豁免受人權法案規限,為期一年,以免如果法庭認為這些法例的條文抵觸 人權法案而予以廢除,若干主要範疇的工作便會受到影響。獲豁免的條例計有人民 入境條例、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 及警察條例。立法局可將這些條例或其中任何條例的豁免期再延長一年。
為配合人權法案提供的保障,為香港制定的英皇制誥業已修訂,以確保香港所 制定的法例,均不能違反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現時在香 港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加以限制。有關的修訂與人權法案同日生效。
司法部
司法部的首長是首席按察司,由最高法院經歷司、7位副經歷司和1位助理經歷 司協助處理行政職務。助理經歷司同時被委任為司法部的總裁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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