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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項修訂條例草案,撤銷水污染管制條例中有關現有排放污水人士可獲豁免受管制的 權利,並規定在兩年內逐步撤銷現有的豁免措施。與此同時,政府亦進行一項有關 的修訂,就日後正式公布的劃一污水標準作出規定,藉以訂明排放污水渠、排水 渠、內陸水域和沿岸水域的污水所應達到的最低可接受標準,從而提供一個明確的 基準,讓工業家在擬訂適當的廢水處理計劃時有所依循。
根據1974年英國傾物入海法令(1975年海外屬土令)的規定,任何人在海上傾卸 廢物均須申領牌照。根據此項法例,任何人士如欲將挖出的海洋廢土和淤泥等不宜 用於填海的物料傾入海中,必須先向環境保護署署長申領牌照,方可將這類廢料傾 倒於指定地點。一九九零年,政府透過加強海上巡邏,以及更頻密地視察躉船落貨 地點,嚴厲執行牌照所載的有關規定。
為免海洋環境受到船隻排出的油、有毒液體和其他廢物所污染,本港一向透過 奉行英國的有關法律,遵守防止船隻污染海洋國際公約,該公約訂明遠洋輪船和本 地船隻在防止排出污染物方面所須達到的最低要求。政府已於一九九零年五月制定 一套適用於香港的法例,即商船(防止及管制污染)條例,使本港可以繼續推行管制 海洋污染的工作,並對船上所需採取的防止污染措施加以管制。
廢物管理
廢物處理條例於一九八零年制定,為所有廢物的管理事宜,其中包括產生廢物 的地方以至最終處置廢物的地點,提供一個法定架構。當局在一九八七年對這條例 作出多項修訂,目的在於增訂管制禽畜廢物的條文,以及擴大執法權力。為要妥善 管制和管理廢物的收集、清除、處理和棄置事宜,當局已建議對這條例作出進一步 修訂。
此外,當局亦曾與各工業團體討論根據廢物處理條例就管制化學廢物事宜而擬 訂的規例。該等規例將於一九九一年年底實施;屆時,政府便有權對化學廢物,由 產生地方以至最終棄置地點,實施全面的管制。擬議規例規定,所有化學廢物均須 在領有牌照的場所予以處理和棄置。至於化學廢物的收集和運送事宜,則須交由領 有牌照的收集商負責進行。此外,擬議規例亦會就廢物的包裝、標籤及儲存方法訂 立法定規定,以保障市民的健康,及盡量減少環境所受到的損害。
為要應付禽畜廢物在內陸水域所引起的污染問題,當局繼續逐步執行1987年廢 物處理(修訂)條例及於一九八八年制定的附屬規例所載的管制措施。禽畜廢物管制 計劃分3期施行;在一九九零年年底前,所有列入第一期管制範圍的地區均已實施 上述計劃。自該計劃實施以來,曾經受到嚴重污染的內陸水域已見顯著改善,而 第一期管制區內多個曾經封閉的泳灘現已重開。目前,當局正對禽畜廢物管制計劃 進行重大檢討;待檢討完畢後,才會進一步推行該項計劃。
為協助農民遵守有關的管制規定,當局透過發給基本設施撥款和貸款,向他 們提供經濟援助,以供購置廢物處理設施;倘若農民提出要求,當局亦會提供技術 指導。此外,政府還向管制區內的農民提供禽畜廢物收集服務。年內收集的固體禽 畜廢物超過31 000公噸,經堆肥處理後,可作有機肥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