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如何界定「可接受的』或『可容忍的」公眾風險等級,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世 界各地人士正熱烈予以討論。政府當局經已採納臨時指引,以便在評估新的潛在危 險裝置和現有潛在危險裝置附近地方的發展計劃時,用以研究有關的風險。這些指 引旨在把任何人所面對的死亡風險,限制在每年低於1比10萬的水平。至於可能影 響大批市民的意外,當局採用「風險厭惡」評估法,目的在於確保意外可能導致的後 果越是嚴重,可接受的發生意外機會便應越低。
可接受的群體風險級數指引,亦已獲得政府的潛在危險設施土地使用、策劃和 管制協調委員會認可,這些指引所訂定的標準,將歸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
為方便市民就環境問題與政府交換意見,環境保護署致力與各區議會保持密切 聯絡,並設立每日24小時投訴熱線電話服務。
一九九零年內,當局透過熱線電話接獲投訴約8600宗,較一九八九年增加了 80%。雖然數字本身不能準確反映出環境問題的實際情況,但可以顯示市民日益留 意和關注周圍環境。投訴內容大部分是關於工業和交通造成的噪音和空氣污染。自 一九八九年噪音管制條例實施以來,市民對於噪音的關注顯著增加。至於投訴個 案的地區分布情況,大部分投訴是關於葵青、荃灣和觀塘等主要工業區,以及深 水埗、九龍城和灣仔等人口稠密的舊市區。環境保護署投訴組在一九九零年亦接獲 共16800宗有關污染問題的一般查詢
立法與污染管制
水質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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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應付水質污染問題,政府已經採用一套環境質素管理方法。按照這套方 法,當局確定了本港各個水域的用途,例如作為商業漁場、為社會及工業提供水 源,或只是供作康樂用途。當局會對適合每項用途的水質加以評估,並界定各個水 域的水質指標。水污染管制條例於一九八零年制定,旨在管制污水的排放,以達致 或維持這些水質指標的水平。
水污染管制條例適用於某些指定區域,即水質管制區。一九八二年,政府宣布 將大埔海(即吐露港)和赤門海峽劃為首個水質管制區。該處一帶水域受到嚴重污 染,一向為世詬病。當局後來亦將南區劃為水質管制區,範圍包括遍布泳灘的港島 南部、大嶼山和離島一帶南區水域。一九八九年,政府又宣布把將軍澳和牛尾海兩 個地區劃為水質管制區。因此,到一九九零年六月時,共有11000宗住戶污水排放 個案和900宗工商業污水排放個案被納入管制計劃範圍內。年內,共有27名因排 放污水而造成污染的人士被當局根據條例成功檢控定罪,每宗個案的罰款額由2,000 元至2萬元不等。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一日,政府對水污染管制條例作出重大修訂之後,宣布將另 外兩個地區,即后海灣和大鵬灣劃為水質管制區。在七月之前,水污染管制條例規 定,在政府宣布水質管制區生效之前已排放污水的人士,只要符合某些條件,便可 繼續排放污水,甚至可將污水排放量增加30%而毋須領牌。這項規定已被很多方面 人士抨擊為無異於簽發縱容污染的牌照。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五日,立法局通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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