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空氣污染
過去幾年來,固定污染來源所引起的空氣污染問題,日益受到市民關注。政府 於一九八三年制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目的在於管制固定污染來源所排放的污染 物。上述條例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經與環境污染問題諮詢委員會磋商後,可將本港 任何地區劃為空氣質素管制區。迄今當局已將全港所有地區分別劃為10個空氣質素 管制區,其中2個是於一九八六年公布,其餘8個則於一九八九年頒布。一九八七年 一月憲報公布,針對7種主要空氣污染物的空氣質素指標,適用於所有空氣質素管 制區。上述條例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有權發出通知書,令違例人士消減空氣 污染物、改裝或修妥煙肉和有關設備、停止使用不適當燃料、或飭令提供資料等。 年內,當局向違例人士共發出255份通知書。
一九八九年一月,政府制定了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禁止在新界東部 使用含硫量以重量計超過1%的燃料,但沙田區則只准使用氣體燃料。由於本港廣 泛使用含硫燃料,因此,本港其他地區所面對的二氧化硫問題仍然嚴重。為解決全 港性的二氧化硫問題,當局遂於一九九零年一月制定了新規例,並於七月實施,規 定液體燃料的含硫量以重量計不得超逾0.5%,而沙田區仍只准使用氣體燃料。自該 規例實施以來,本港的二氧化硫水平已急劇下降。該規例亦對液體燃料的黏度作出 規定,因而大大減低粒子和二氧化氮的排放。
政府於一九八七年十月制定空氣污染管制(指定工序)規例。這些規例,連同空 氣污染管制條例的各項有關條文,授權當局管制多類足以造成嚴重空氣污染的工業 程序(亦即「指定工序」)。不過,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二日之前已存在的大部分指定工 序,獲得豁免遵守這項領牌規定,但須事先通知環境保護署。年內,當局曾發出27 個牌照和106份豁免證明書。由於獲得豁免領牌的樓宇沒有責任採用最切實可行辦 法,以控制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故仍繼續引致若干空氣污染問題。環境保護署委 聘顧問,探討加強管制上述樓宇的可行性。顧問報告指出,大部分的樓宇都能夠以 負擔得起的費用,改善其防污設施。目前,當局正考慮對有關法例作適當修訂的 建議。
其他管制固定污染來源的規例包括空氣污染管制(煙霧)規例和空氣污染管制 (火爐、烘爐、煙肉)(裝置及改裝)規例。前者限制固定燃燒來源噴黑煙的數量,而 後者則規定所有裝置或改裝燃料使用設備的人士,均須向環境保護署呈交圖則和 規格,在獲得批准後才可進行有關工程。年內,當局曾收到和處理約367份此類 申請書。此外,又修訂空氣污染管制(煙霧)規例,以加強對煙囪噴黑煙事宜的管 制。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是在一九八五年締訂,為全球各國合力採取措施防止臭 氧層損耗的工作,奠定了基礎。此外,蒙特利爾協定書(限制消耗臭氣層物質)亦於 一九八七年九月簽訂。締約國設法控制氯氟碳化合物和鹵代碳氫化合物(俗稱哈龍) 的生產和供應,藉以限制其使用和最終在空氣散布的數量。
香港的保護臭氧層條例是在一九八九年六月制定,旨在禁止在本港生產氯氟碳 化合物和哈龍,並透過註冊及申領牌照等規定,管制該等物品的進出口。該條例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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