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土地售賣

一九九零年內的物業租售情況都很平穩,但是各類型樓宇的表現頗為參差。住 宅方面,中小型單位的租售情況十分活躍;豪華樓宇的市道則較為沉靜。辦公室方 面,由於供應量大幅增加,市道依然疲弱。商舖市道亦因大量供應而難有起色,但 市場對旺舖的需求仍然殷切。至於工業用地,除了地點適中的貨倉用地之外,一般 都缺乏承接力。

一九九零年內重要的土地交易,包括批出下列土地作公用事業、工業及教育等 用途:大嶼山東北部一幅5公頃土地供興建電力站;一幅2公頃土地作擴建大埔工業 邨之用;屯門一幅2公頃的土地,用作興建輕便鐵路總站及上蓋物業,以及青衣一 幅6.2公頃的土地,用作擴-

工業教育設施。

市區方面,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兩幅土地:在金鐘的一幅土地供興建地下 停車場之用;在尖沙咀的一幅土地則供興建地下停車場與購物中心之用。

此外,政府根據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售出4幅面積共達5.77公頃的土地,日 後可提供5020個住宅單位。政府又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批出15幅土地,供發展居者 有其屋計劃之用,其中包括馬鞍山一幅1.5公頃的土地,以及藍田南部一幅1.5公頃 的土地。

新界方面,5幅面積共達3.5公頃的土地招標出售,供持有甲種或乙種換地權益 書的人士競投;其中包括位於沙田的一幅1.27公頃的商住用地和一幅8463平方米 的商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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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土註冊

根據田土登記條例的規定,凡與土地有關的文件,必須在註冊總署田土科轄下 兩個主要部門之一的田土註冊處辦理註冊。有關文件以契據摘要的形式註冊在案, 契據摘要載有文件的主要資料,這些資料繼而被編入有關土地或個別樓宇,例如住 宅單位、店舖及工商業樓宇等的紀錄咭內。紀錄咭載有每項物業由政府契約批出後 的業權詳情。市民如欲查閱有關資料,只需繳付小額費用,即可獲得紀錄咭影印本 一份。田土註冊處存有每份註冊文件契據摘要和文件全文的縮微本,市民可於繳費 後查閱。

田土登記條例並規定,凡根據該條例註冊的文件,將依照註冊日期先後而定次 序;但如果文件在簽訂日期一個月內註冊,則須依照文件的日期而定次序。至於與 待決訴訟有關的文件,則由註冊日期翌日起計。該條例又規定,凡未經註冊的文件 (已繳付市面最高租值的真正租約,而租期不超過3年者除外),對後來真正以有價 條件承購或受抵押的人而言,將屬無效。

因此,註冊雖未能保證業權,但仍有保障作用。年內政府原則上批准就現行田 土註冊制度進行研究,以確定本港若改為採用業權註冊制度會有甚麼好處。當局現 已成立一個由法律界傑出人士組成,並由註冊總署署長擔任主席的工作小組,負責 研究如何實施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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