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的人士以投標方式出售。自從一九八三年最後發出甲種或乙種換地權益書之後,尚 未換地的換地權益書已由343萬平方米減為74萬平方米。
至於供作特別用途的土地,如地契載有特別規定,或由於其他因素以致不適宜 公開拍賣,則會公開招標承投。特別用途包括發展投資龐大但不適宜在多層工廠大 廈設廠經營的工業,而這類工業可為本港引進先進科技。對於這種情況,政府只有 在接獲正式申請時,才着手辦理售事宜;在若干情形下,或會直接採用私人協約 方式批地。
有關土地用途的統計資料,見附錄卅五。
土地徵用
政府施行公共工程計劃時,如未能以洽商方式收回所需的私人物業,便須根據 官地收回條例、徵用土地(佔有權)條例、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或道 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運用權力強行將物業收回。上述條例規定受影響物業 的賠償款額,應以該物業徵用之日的價值為根據。若雙方對賠償款額未能達成協 議,任何一方可將索償事件提交土地審裁處判決。
新界收地方面,政府設有一項特惠補償辦法。位於新市鎮發展區內的土地,均 獲得業已提高的特惠補償額;而發展區以外的土地,補償額則漸次降低。至於屋 地,除法定賠償外,亦可獲得特惠補償。此外,政府在徵用市區的舊批地段時,亦 採用特惠補償辦法。
一九九零年內,政府在新界徵用了大約40萬平方米的私人土地,用以施行各項 公共工程計劃;徵用土地及進行清拆所需的費用,約為7.5億元。這些工程計劃包 括:將軍澳堆填區第一階段第五及第六期、元朗至屯門東走廊、元朗西連接公路、 吐露港污水排放計劃(排污管位於沙田花心坑),以及興建電纜鐵塔,以支承大埔 至沙頭角及元朗至打鼓嶺的400千伏架空電纜。
年內,政府為了施行各項公共工程計劃,以協議方式或運用權力,強制徵用港 島及九龍市區的土地和樓宇,賠償總額約為10億元。所涉及的公共工程計劃,計有 大老山隧道及引路工程、龍翔道/斧山道分層道路交匯處、鳳德道延長工程、雲咸街 及干諾道改善工程、連接中環與半山區的電動扶梯系統,以及九龍城砦清拆計劃。
批地
香港土地全屬政府所有,由政府出售或以契約方式批租。現時全港有關批地及 土地契約事宜,均依照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進行。政府每年新批的土地只限 50公頃,批予香港房屋委員會作興建租住屋邨用途的土地並不包括在內,但土地委 員會可提高上述批地限額。賣地收益在扣除土地開發成本後,由香港政府與未來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分。
現時全港土地契約的批租期,一般均不得跨越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在一九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新批土地的承批人須繳納地價及象徵式租金;在該日之 後,則每年須繳納相當於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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