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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

公用事業

政府制訂土地及工務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有足夠土地應付公營部門和私營 機構的短期和長遠需求,根據土地用途分區制及發展策略,發揮土地的最佳效用, 以及確保基礎設施與屋宇建設的發展可以互相配合。

地政工科在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進行改組,由規劃環境地政科和工科兩 個新決策科取代,各由一名司級首長掌管。改組的目的,是要改善內部架構, 確保規劃與環境工作能夠互相配合,並加強制訂工務政策和推行工務計劃內的工 = 作。

規劃環境地政司和工務司均為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的委員。土地發展政策委員 會由布政司出任主席,負責監察有關本港發展的一切事宜,並在原則上批准所有影 響土地發展計劃或土地用途的重要建議。規劃環境地政司是發展進度委員會的主 席,除負責監察本港土地發展的一般進度外,並須考慮和審批詳細的規劃大綱、發 展藍圖和發展計劃圖。規劃環境地政司亦兼任城市設計委員會主席。

除執行決策職務外,規劃環境地政司還須監察環境保護署和屋宇地政署的工 作。於一九九零年一月成立的規劃署,亦撥歸其管轄範圍。規劃署將分為兩個主要 部門,分別負責全港及地區性的規劃事宜。

工務司負責監察屬下7個工務部門的工作,即建築署、土木工程署、渠務署、 機電工程署、路政署、拓展署和水務署。渠務署由一九八九年七月開始分期成立, 負責本港所有渠務基礎設施的規劃、建造、操作和維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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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批租

香港土地全屬政府所有,由政府出售或以契約方式批租。現時全港有關批地和 土地契約事宜,均依照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進行。政府每年新批的土地只限於50 公頃(不包括批予香港房屋委員會供興建租住屋邨用途的土地),但土地委員會可提 高上述批地限額。賣地收益在扣除土地開發平均成本後,由香港政府與未來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均分。

現時全港土地契約的批租期,一般均不得跨越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在一九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新批土地的承租人須繳納地價和象徵式租金;在該日之 後,則每年須繳納相當於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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