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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最高法院是香港最高級的法院,由上訴庭和原訟庭組成。除首席按察司外,最 高法院由9位上訴庭按察司和20位原訟庭按察司審理案件。經歷司、副經歷司和助 理經歷司以最高法院理案經歷司的身份,在原訟庭民事審判中亦具審裁權。無論是 民事或刑事案件,原訟庭的審裁權均無限制。上訴庭是香港的最高法庭,負責審理 原訟庭和地方法院移交的民事與刑事上訴案。上訴人如不服該庭判決,可再向倫敦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但由於須符合嚴格條件,並在有利於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 可提出,所以這類上訴並不常見。
最高法院原訟庭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只由一位按察司主持。某些案件如誹謗 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的規定設立陪審團,但這項條文甚少引用。至於刑事 案件,則由原訟庭按察司會同7人組成的陪審團審理。倘若按察司有特別指令,陪 審團人數可增至9人。被告有罪與否,全由陪審團裁決。有關可判處死刑的控罪, 陪審團須作出一致裁決,方可成立;其他控罪則只須有5比2的多數裁決,便可通 過。
二地方法院民事與刑事兩方面,均有審裁權。民事方面,地院有權審裁涉及款 項不超過12萬元的訴訟;刑事案件方面,則可審判監禁刑期不超過7年的案件。地 方法院並無陪審團之設,法官可審理較為嚴重的案件,但謀殺、誤殺、強姦等嚴重 案件,則由高院原訟庭審訊。地方法院有32位法官,大部分集中在一座大型的法院 內審理案件;另有3所規模較小的地方法院,則為遠離市中心的地區服務。
裁判司法庭每年審理的案件,約佔本地聆訊案件總數的90%。目前,本港有60 名具專業資格的裁判司,分別服務於10所裁判司署,其中港島佔2所、九龍和新界 各佔4所。
裁判司專責審理刑事案件,所審理的案件範圍很廣。具專業資格的裁判司,在 判刑方面的最高權限,一般是監禁兩年及罰款1萬元,但根據一些法例的規定,裁 判司有權判處更高刑罰。專業裁判司亦審理兒童法庭的案件;該庭有權審理對兒童 和年齡不逾16歲的青少年所提出的控罪,但兇殺案則除外。
除專業裁判司外,還有10名不具律師資格的特聘裁判司,負責聆訊普通案件, 例如亂拋垃圾和輕微的交通違例罪等。特聘裁判司可判的罰款,最高不超過2萬 元。他們均操粵語,並以粵語進行聆訊。
除上述處理民事與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庭外,還有5個有專門職責的審裁處。死 因裁判法庭負責研究死亡情況不尋常的事件;小額錢債審裁處聆訊涉及款額不超過 15,000元的民事索償案;勞資審裁處審理與僱傭合約有關的個人民事聲請;土地審 裁處有權處理與差餉物業估價有關的事宜,以及評定因政府收地或發展而致土地 減值所涉及的賠償額;色情物品審裁處則有權裁定物品是否色情,並按可接受程度 予以歸類。
小額錢債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的聆訊程序都不拘泥於形式,而訴訟雙方亦不得 聘請律師出庭,因此市民毋須花費大量金錢,即可訴諸法律索償。
在最高法院上訴庭和原訟庭,以及地方法院,法庭的法定語言是英文;其他法 庭和審裁處可以使用中文。無論法庭採用何種語文,香港所有法庭中的訴訟雙方或 證人,均可使用中文、英文或法庭批准使用的其他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