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9 — Page 54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法律制度

香港普通法的演變過程,與英國的頗相似。香港的法律以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 法規為基礎,視情形需要而追隨及運用本土的條例或英國的法例。香港法庭所採用 的案例約束原則,與英國所採用的無差別。最高法院上訴庭受其原先所作的判決 約束;不服上訴庭的判決,可向英國樞密院上訴。一九七三年,最高法院合議庭於 聆訊一宗案件時,曾申明「英國樞密院的任何有關決定」,均對香港起約束作用。

律政司署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新法例,並把現行法例翻譯成中文。法例的中文本 也具法律效力,因此,法庭要確定某一條例的意義時,可同時參照中英文本。首條 用雙語制定的法例於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頒布。此後,所有新擬的主體法例均會 用雙語制定。關於現行法例的翻譯,政府於一九八八年十月成立一個雙語法例諮詢 委員會,負責就現行條例中文本的頒布提供意見。該委員會負責審閱由律政司署法 律草擬科擬備的法例中文本,並向總督會同行政局建議將這些中文本頒布為真確 本。約有520條由政府擬定的條例,日後將須翻譯成中文。

人權法案

在香港,市民在社會和政治方面均享有基本的自由,而這一向被視為是理所當 然的事。成文法及普通法中有很多不同的條文,訂明市民可享有這些自由。此外, 自一九七六年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即適用於香港。同時,中英聯合聲明亦保證,這些公約在一九九七年以後,仍 繼續生效。__

由於很多市民均主張把他們享有的自由寫入一項人權法案內,政府正研究這樣 的一項法案應以何種形式寫成。該項草擬法案將於一九九零年年初公布,以便徵詢 市民的意見。政府打算制定法例,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有關條文在 本港法律中生效。這就是說,任何人如認為他們根據該公約所界定的公民權利或政 治權利受到侵犯,均可向法庭提出申訴。當局現時計劃於一九九零年七月向立法局 提交草擬法例。按照這個時間表,當局並沒有足夠時間全面檢討所有現行法律,以 消除法律中可能與人權法案未能完全配合的地方。為免出現任何不必要的混淆情 況,該項草擬法案規定在法案頒布後一段有限的時間內,不得以新法案的標準質疑 現行法律。

至於另一項國際公約,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性質卻有所 不同。該等條文是以逐步達到目標的形式寫成,而一般來說,這些目標並非是個人 可以容易要求法庭執行的權利。基於這些原因,該等條文並不太適宜寫入目的是給 予人們直接訴訟權的人權法案內。政府會貫徹對這項公約所載目標的承擔,並會設 法透過現行法例和政策去加以執行。

司法部

司法部的首長是首席按察司,由最高法院經歷司、兩位副經歷司和4位助理經 歷司協助處理行政職務。

司法部按普通法法制的基本原則運作,完全獨立,絕對不受制於政府的行政和 立法機關。無論是政府與個人之間的糾紛,抑或純粹是私人或法團間的糾紛,這個 原則一樣適用。

37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