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律政司
律政司是總督的法律顧問。皇室訓令規定律政司為行政立法兩局的當然議員。 律政司兼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委員和廉政公署審查貪 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委員。
律政司是法律事務政策小組的主席,該小組是布政司委員會轄下的一個政策小 組;這些政策小組的成立,使工作範圍相關的各科司級首長可以共商政務。法律事 務政策小組在統籌法律政策事宜及決策方面,擔當重要角色,包括分配職責,以便 進行與法律政策有關的立法工作。該小組經常要求律政司向行政立法兩局提出立法 建議,並予以闡釋。
律政司負責為各政府部門提供所需的法律指導。由政府提出或由他人控告政府 的一切訴訟,均由律政司代表政府處理。律政司並負責草擬所有法例,以及執行所 有檢控工作。
律政司署共分為5個科,各由一位律政專員掌管;律政司把若干權力和職責授 予各律政專員代為執行。民事检察科由民事检察專員掌管,負責對民事個案提供一 切法律指導,並負責處理所有牽涉政府的民事訴訟。刑事檢控科由刑事檢控專員掌 管,負責調查及執行刑事檢控工作。法律草擬科由法律草擬專員掌管,負責草擬一 切法例和附屬法例。政策及行政科由律政專員(行政)掌管,設有法律改革委員會秘 書處。國際法律科則由律政專員(國際法律)掌管,負責處理由中英聯合聲明而引起 的對外法律事宜。
年內,律政司署成立了一個小組,負責加快本港適用的英國法例本地化的工- 作。該組與常務科及律政司署轄下的國際法律科和民事檢察科,共同研究所有適用 於香港的英國法例,並就日後是否仍需要這些法例諮詢各決策。如有需要,便會 制定指示,規定這些法例以某種形式寫成,以便在一九九七年以後仍可繼續施行。 法例本地化的計劃,預定於一九九四年完成。
關於海事裁判權、海水污染和國際金融機構的法律,當局現已制定本地法例予
以取代。
根據一九八五年香港法而制定的一九八九年香港(立法權力)令,亦於年內頒 布。該項法令有助於制定本地法例,使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定得以生效。
法庭需要律政司出庭執行訴訟工作時,律政司通常派遣其屬下檢察官代表出 庭,偶爾亦會聘請外界律師代勞。
律政司負責本港一切檢控事宜,並自行決定應否對某些案件提出檢控;同時, 亦須負責指導及監管檢控工作。
在裁判司署聆訊的輕微案件中,大多數為慣常事項。這類檢控事宜由各執法機 關依照律政司授權發出的既定方針辦理,而毋須就每宗案件請示律政司署。遇有案 情複雜或在法律論點上有所爭議的案件,執法機關可向刑事檢控科請求指導。至於 在地方法院或最高法院審判的嚴重罪案,有關當局必須向律政司署尋求指導。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任命,負責研究由律政司或首席按察司提出 的問題,然後擬備報告書。委員會成員包括立法局議員、從事學術教研或執業律 師,以及社會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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