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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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即成為條例,毋須徵求外間同意。雖然英女皇有權駁回該條例,但過去多年來從 未運用這項權力。
立法局議員人數的最高限額為57名,計有擔任主席的總督,3名當然官守議 員,即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司,7名官守議員,20名委任議員及26名民選議 員。
官守及委任議員,均由總督任命,惟必須獲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民選議 員是由9個功能組別和一個選舉團推選出來,而選舉團則由區議會、市政局和區域 市政局的議員組成。
每個功能組別各自代表一個職業或專業界:計有商界、工業界、勞工界、社會 服務界、醫學衛生界、金融會計界、教育界、法律界,以及工程師與有關專業界; 其中商界、工業界、金融會計界、勞工界和醫學衛生界功能組別各自推選2名議 員,其餘4個功能組別則各自選出1名議員。
選舉團方面,當局將19個區議會按地區劃分成10個組別,以1至4個區議會 爲一組,每組代表大約50萬人。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成員,則組成另外兩個選 舉團組別。
在正常情況下,選舉每3年舉行一次。總督有權解散立法局;該局一經解散, 所有民選議員便要退出議席,當局須在3個月內另外進行選舉。議席如中途出現空 缺,則會進行補選。
立法局每周舉行一次公開會議,每年八月及九月休會約兩個月。會議採用雙語 制,議員可用中英文發言;會議進行時,設有即時傳譯服務。
制定法例時,每一條例草案必須經過三讀及委員會審議階段。立法局所討論的 事務(包括條例草案),大多以提出動議的方式進行,並由大多數的表決作決定。倘 於口頭表決時,未能清楚顯示大多數議員贊成或反對動議,立法局主席得着令該局 成員或審議委員會分組表決,以便點算個別議員的決定,由立法局執行秘書記錄在 案。除了註明可「隨意表決」的事項外,官守議員表決任何動議時,須與政府的立場 一致。此外,議員亦時有提出關於私人的條例草案;這些條例草案並不屬政府 措施,其用意在利便個別人士、社團或法團處理事務。這些草案,也是以上述方 法通過的。所有經立法局通過的條例草案獲總督同意後,便在憲報公布,成為條 例。
立法局除制定法例外,並在每個立法會期內舉行兩項重要辯論:一次是在每年 十月該局新會期開始先由總督發表施政報告,稍後各議員就政府政策展開廣泛辯 論;另一次是在每年二、三月間周年撥款草案提出二讀時,該局就預算案的財經事 務展開辯論。
議員亦可就政府應負責處理的政策事務,向政府提出詢問,以便得知詳情,或 要求政府採取行動。議員可要求政府以口頭或書面答覆他們提出的問題,同時亦可 就先前已作答的事項,再提出補-
問題,讓當局就有關答覆再作闡釋。
該局的其他事務,尚有動議研究附屬法例、聲明和政策文件(綠皮書及白皮書) 等,以便進行辯論。每次立法局開會時提交該局的所有文件,連同會議過程的一字 一句(立法局議事錄),全部都保存詳細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