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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總督衞奕信爵士於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抵港履新。
政制和行政
香港總督由英女皇任命,權力具見英皇制誥。制誥經英國的國璽大臣頒發,爲 香港政制訂下基本的架構,連同用以訂定各項有關程序的皇室訓令(御筆簽署及蓋 上御璽),構成了香港的成文憲法。不過,這套正式的憲法在施行時,往往因爲顧 及各種施行已久而成績昭著的常規慣例而作很大的修改。例如,儘管從上述的憲法 文件來看,英國政府似乎有絕對權力干預香港的事務,但實際上,香港大都可自行 管理本身的事務,享有高度自治權。同樣地,總督一向極少-
分行使本身的權力: 凡屬政策上的重大事項和執行政務的方法,政府都會廣泛徵詢民意。因此,香港政 府的治理方法另創一格,一切以共同協商及達成共識為依歸。
英皇制誥指定總督兼任本港三軍總司令,須遵守香港法律,並遵行英女皇與外 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訓令。此外,制誥對行政及立法兩局的組織,以及總督在立 法、土地處理、法官及公職人員的任命、赦免令、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期 等方面的權力,均有所規定。
皇室訓令所規定的事項,計有行政立法兩局成員的任命、行政局議事種類、總 督諮詢行政局的責任,以及總督反對行政局意見的權力(總督已多年没有行使這項 權力)。皇室訓令又對立法局的成員資格、選舉事宜、議事種類,以及該局通過法 例的形式和不獲通過法例的種類等作出規定。根據皇室訓令第廿三條所授權力而制 定的立法局會議常規,對於通過條例草案的程序亦有所規定。
中央政府
行政局
行政局有4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英軍總司令、財政司和律政司),以及 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總督委任的其他議員。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行政局有 委任議員10名,其中一名是官守議員。委任議員有固定的任期。
行政局每周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很多決定均向外界公布,但開會時禁止旁聽, 會議事項亦須保密。理論上,行政局的職責是向總督提供意見;而根據皇室訓令, 總督須就一切政策上的重要事項諮詢該局。皇室訓令又規定,總督可拒不接納該局 的意見,以及拒絕該局的議員提出在局上討論某些特定事項的要求,但須遵循有關 的程序。不過多年以來,總督未曾運用這項權力。實際上,一切政策均由行政局全 體成員共同決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即總督諮詢行政局後行事)是香港行政權力最大 的中央樞紐。
除制定政策外,總督會同行政局亦對市民提出的上訴、請願及反對,作出裁 決;這些上訴、請願及反對,是市民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利,向總督會同 行政局提出的。所有主要法例在提交立法局之前,均先由行政局考慮;行政局又負 責制訂各項條例的附屬法例(規例)。此外,行政局就有關政策提出意見,倘須動用 公帑,則必須獲得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才可實施。
立法局
立法局是根據英皇制誥而組成,主要任務是制定法例,包括撥用公帑的法例。 條例草案經立法局通過後,須經總督同意,才能成為法律。經總督同意後,條例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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