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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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處同時根據註冊信託立案法團條例,為信託人註冊,成為法人;此 外,亦辦理有限責任合夥經營的註冊事宜。

放債人

一九八零年十二月起實施的放債人條例規定,凡欲經營放債業務者,須向由一 名裁判司與兩名審裁顧問組成的牌照法庭申領牌照。申請人須先向兼任放債人註册 處處長的註冊總署署長提交申請書,同時將副本送交警務處處長。後者可對該項申 請提出反對。

該項申請須於報章刊登,各界人士與該事件有關者,均有權提出反對。年內, 當局共接獲430份申請書,發出放債人牌照425個。至年底時,本港共有持牌放債 人44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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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對一些違反法定事項的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加以嚴懲。此 外,亦規定無牌放債人不能採取法律行動收回所放債款。任何人士,無論其本身是 否放債人,倘以超過年息六分的利率放債或提議放債,均屬違法;而有關的還款協 議及所提供的抵押,依法亦不能執行。

破產和清盤

註冊總署的破產管理處,負責管理破產案及强制公司清盤案中涉及的資產。

除肩負其他職責外,註冊總署署長亦兼任破產管理官,負責接管已頒發接管令 的債務人的財產,或擔任已頒發清盤令的公司的臨時清盤人。他會一直執行該項職 責,直至他本人或其他人士被委任為破產案信託人或清盤人。

根據破產條例及公司條例的規定,破產管理官得以信託人或清盤人的身份,變 賣及分配債務人或無力償債公司的財產。此外,他亦執行法定的職責,負責監督並 協助經由債權人委任的其他信託人及清盤人。

年內,向法庭提出的破產申請有370宗,强制公司清盤的申請有252宗;而法 庭頒發的接管令有293宗、遺產管理令5宗及清盤令222宗。如往年一樣,在大部 分的案件中,破產管理官均被委任為信託或清盤人。一九八七年內,經破產管理官 變賣的資產總值達2.42億元。

官方信託人、官方代表律師及司法信託人

註册總署署長亦行使授與官方信託人、官方代表律師及司法信託人的權力,並 執行他們所應負的職責。截至年終時,交予官方信託人管理的信託基金共12項, 總值達140 萬元。官方代表律師同意處理的案件,則共有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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