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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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每周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很多決定均向外界公布,但開會時禁止旁聽, 會議事項亦須保密。理論上,行政局的職責是向總督提供意見;而根據皇室訓令, 總督須就一切政策上的重要事項諮詢該局。皇室訓令規定,總督可拒不接納該局 的意見,以及拒絕該局的議員提出在局上討論某些特定事項的要求,但須遵循有關 的程序。不過多年以來,總督未曾運用這項權力。實際上,一切政策均由行政局全 體成員共同決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即總督諮詢行政局而行事)是香港行政權力最大 的中央樞鈕。
除制定政策外,總督會同行政局亦對市民根據某些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利而提 出的上訴、請願及反對,作出裁決。所有重要法例在呈交立法局之前,均先由行政 局考慮;行政局又負責制訂若干條例的附屬法例(規例)。此外,行政局就有關政策 提出意見,倘須動用公帑,則必須獲得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才可實施。
立法局
立法局是根據英皇制誥而組成,主要任務是制定法例,包括撥用公帑的法例。 條例草案經立法局通過後,必須總督同意,才能成為法律。經總督同意後,條例草 案即成為條例,毋須徵求外間同意。雖然英女皇有權駁回該條例,但過去多年來從 未運用這項權力。
立法局議員人數的最高限額為57名,計有擔任主席的總督,3名當然官守議 員,即布政司、財政司及律政司,7名官守議員,22名委任議員及24名民選議 員。
官守議員及委任議員,均由總督委任,惟必須獲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官 守議員在本港政府擔任有關職位期內,一般都獲總督繼續委任。至於委任議員,任 期最長為3年,期滿後可獲再度委任,惟每次任期不得超過3年。
民選議員是由9個功能組別和12個選舉團組別推選出來。選舉團則由區議 會、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成員組成。
每個功能組別各自代表職業或專業界內人士:計有商界、工業界、金融界、勞 工界、社會服務界、醫學界、教學界、法律界,以及工程師、建築師、測量師及規 劃師等;其中商界、工業界和勞工界功能組別各自推選2名議員,其餘6個功能組 別則各自選出1名議員。
選舉團方面,當局將19個區議會劃分成10個組別,以一、二、三或四個區議 會爲一組,每組代表大約50萬人。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成員則組成另外兩個選 舉團。
在正常情況下,選舉每3年舉行一次。總督有權解散立法局;該局一經解散, 所有民選議員便要退出席位,當局應在其後三個月內另外進行選舉。議席如中途出 現空缺,則會進行補選。
立法局公開舉行會議,每周舉行一次。每年八月及九月休會大約兩個月。會議 採用雙語制,議員可用中英文發言;會議進行時,設有即時傳譯服務。
制定法例時,每一條例草案必須經過三讀及委員會審議階段。立法局所討論的 事務(包括條例草案),大多以提出動議的方式進行,並由大多數的表決作決定。倘 口頭表決未能清楚顯示大多數議員贊成或反對動議,立法局主席得着令該局成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