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6 — Page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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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四粉

香港政府執行治理香港的工作,現行的政制是從所有英國海外轄區所採用的基 本模式發展而成。香港政府的首長是總督。根據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的 中英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香港將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成為中華人 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

總督的職責

總督是英女皇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導香港政務的最高權力,名義上又是香港 的三軍總司令。總督以政府首長的身份,主持行政及立法兩局的會議。總督密切留 意本港政務,在行政方面具有重大影響力。自一九八二年五月起出任香港總督的尤 德爵士,猝然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在北京逝世。在委出新總督之前,布政司鍾 逸傑爵士暫時署理總督的職務。

-香港總督由英女皇任命,權力具見英皇制誥。制誥經英國的國璽大臣頒發,爲 香港政制訂下基本的結構,連同用以訂定各項有關程序的皇室訓令(御筆簽署及蓋 上御璽),構成了香港的成文憲法。不過,這套正式的憲法在施行時,往往因為顧 及各種施行已久而成績昭著的常規慣例而作很大的修改,因此凡屬政策上的重大事 項和執行政務的方法等,政府都會廣泛徵詢民意。把正式憲法與常規慣例結合運 用,是香港政府一貫的施政作風。英皇制誥指定總督兼任本港三軍總司令,須遵守 香港法律,並遵行英女皇與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訓令。此外,制誥對行政及立法 兩局的組織,以及總督在立法、土地處理、法官及公職人員的任命、赦免令、最高 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期等方面的權力,均有所規定。

皇室訓令所規定的事項,計有行政立法兩局成員的任命、行政局議事種類、總 督諮詢行政局的責任,以及總督反對行政局意見的權力(總督已多年没有行使這項 權力——見下文)。皇室訓令又對立法局的成員資格、選舉事宜、議事種類,以及 該局所通過法例的形式和不通過法例的種類等作出規定。根據皇室訓令第廿三條所 授權力而制定的立法局會議常規,對於通過條例草案的程序亦有所規定。

中央政府

行政局

行政局有4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英軍總司令、財政司和律政司),以及 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總督委任的其他議員。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 政局有委任議員12名,其中兩位是官守議員。委任議員有固定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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