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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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意見,倘須動用公帑者,必須先獲得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才能實施。所有 重要法案在呈交立法局之前,均先由行政局考慮。行政局又負責制定若干條例的附 屬法例(規例)。

皇室訓令亦規定,港督具有特權決定何種事項應向行政局提出諮詢。如有議員 擬將某事項提交該局討論而不獲港督接納,可要求予以記錄在案,則該項請求及拒 絕詳情必須列入會議紀錄。按照政制的規定,行政局向港督提供意見,由港督作出 決定。如港督的決定與大多數議員的意見相反,港督須向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申述 理由。

根據某些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利而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亦由港督會同行 政局(即港督諮詢行政局後行事)考慮。

立法局

立法局是根據英皇制誥而組成,主要任務是制定法例,包括撥用公帑的法例。 法案經立法局通過後,必須獲港督同意,才能成為法律。經港督同意後,法案即成 為法例,毋須徵求外間同意。英女皇雖然有權駁回該法例,但過去多年來從未運用 這項權力。

現時立法局議員的最高限額為61名,其中29名是官守議員,包括出任主席的港 督及3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財政司及律政司,以及32名非官守議員。現時 實際的人數為官守議員17名及非官守議員30名。

除港督及其他當然官守議員外,所有議員均由港督委任,惟必須獲外交及聯邦 事務大臣批准。官守議員在本港政府擔任有關職位期內,一般都獲繼續委任;至於 非官守議員,任期最長為4年,期滿後可獲再度委任,惟每次再任期不得超越4年。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發表的代議政制白皮書為立法局帶來重大改革,就是該局的 成員比例在一九八五年開始會有所變動。

官守議員的總人數將會減至10名(包括3名當然官守議員在內),委任非官守 議員人數則減至22名。同時,立法局將會首次有民選議員。其中12名將由選舉團 選出,選舉團分為12組:來自區議會的成員將會按地區分成10組,以1、2或3個 地區為1組,每組分別代表大約50萬人;來自市政局和區域議局的成員則會成為2 個特別組。此外,9個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將會選出12名立法局議員,這9 個組別包括商界、工業界、金融界、勞工界、社會服務界、教育界、法律界、醫學 界、工程師及有關專業。

立法局除每年八月及九月休會約兩個月外,每兩周舉行一次公開會議。會議中 英並用,議員可用英語或粵語發言;會議進行時,設有即時傳譯服務

制定法例時每一法案必須經過三讀及一次委員會審議階段。法案在每個階段時 均須提出表決,並由大多數的表決作定。倘於口頭表決時,未能清楚顯示大多數議 員贊成或反對動議,立法局主席得着令該局成員或審議委員會分組表決,以便點算 個別議員的決定,由立法局秘書記錄在案。除了註明可「隨意表決」的事項外,官 守議員表決任何動議時,須與政府的立場一致。私用法案亦時有提出,並以同一方 法通過。這些法案並不屬政府措施,其用意是利便個別人士、社團或法定團體處理 事務。所有經立法局通過的法案獲港督同意後,均在憲報公布,成為法例。

立法局的事務,除制定法例外,並在每個立法會期間舉行兩項重要辯論:一次 是在每年十月該局新會期開始時,於港督發表施政報告後,由各議員就施政方針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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