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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前途的中英聯合聲明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
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
稅。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
(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同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聯合王國 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
(十)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
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 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 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維 護和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為求本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 行,並保證一九九七年政權的順利交接,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 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關於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 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處理。
=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上述各項聲明和本聯合聲明 的附件均將付諸實施。
八、 本聯合聲明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於一九八 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 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趙紫陽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 聯合王國政府代表
瑪格麗特·撒切爾 (戴卓爾夫人)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 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第三款所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具 體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