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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律政司署共分為4科,每科均由一位律政專員掌管。律政司已將若干權力和職 責授予各律政專員代為執行。民事檢察科由民事檢察專員掌管,負責對民事個案提 供一切法律指導,並負責處理所有牽涉政府的民事訴訟。刑事檢控科由刑事檢控專 員掌管,該專員負責決定應否對一宗案件提出檢控。法律草擬科由法律草擬專員掌 管,該專員負責草擬一切法律及附屬法例。律政專員(行政)是律政司署行政科的 首長,該科設有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法庭需要律政司出庭執行訴訟工作時,律 政司通常派遣其屬下檢察官代表出庭,偶爾亦會請外界律師代勞。

律政司負責本港一切檢控事宜,由他自行決定應否對某宗案件提出檢控。同 時,他亦須負責指導及監管檢控工作。在這方面,香港上訴法庭於一九七九年裁 定:香港律政司的權力及職責,大致與英國律政大臣相同,僅在細節上須予適當變 通而已。

在裁判司署聆訊的檢控案件,大多數為慣常事項。這類檢控事宜由各執法機關 依照律政司授權發出的既定方針辦理,而毋須就每宗案件請示律政司署。如遇案情 複雜或在法律論點上有所爭議時,執法機關可向律政司署刑事檢控科請求指導,而 該科的檢察官亦可接辦有關案件的檢控工作。至於在地方法院或最高法院審判的嚴 重罪案,有關當局必須向律政司署請求指導。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任命,負責研究由律政司或首席按察司提出 的問題,然後擬備報告書。該委員會成員包括立法局議員、大學教職人員及執業律 _師。該委員會現已發表有關商業仲裁、票據法例、同性戀法例及社會服務令等專題 ̄的報告書。當局考慮該委員會就商業仲裁及票據法例方面所作建議後,已修訂有關 法例。該委員會現正研究改善香港法律,配合這個現代化及高度發展的社會的需要。

司法

法院的首長是首席按察司,由最高法院經歷司及助理經歷司協助處理行政方面 的職務。總督遵照英女皇經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頒發的訓令,根據英皇制誥委出 首席按察司、上訴庭按察司和原訟庭按察司。地方法院法官和裁判司則由總督分別 以加蓋公璽的委任狀及授權令委任。

法院負責審訊一切檢控案件,裁定市民之間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民事糾紛。英 國憲法規定司法獨立,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立法或行政機關牽制,本港亦遵守 這個基本原則。

香港法庭分為最高法院上訴庭、高院原訟庭、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死因裁 判法庭、土地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的審裁權在一九八二年六月擴大,以包括以前由租務法庭處理有關 戰前樓宇的業主與租客問題,租務法庭亦由是取消。有關戰後樓宇的業主與租客糾 粉,原本由地方法院聆訊,現已交由土地審裁處處理。至於應課差餉租值現為5萬元 的住宅樓宇,各項與新租約有關的申請,亦交土地審裁處決定;為此,土地審裁處 可就「市值租金」作出決定。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款額不超過5千元的聲請,審訊程序簡易,不拘泥於形 式,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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