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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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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與英文同為本港官方語言。商界、銀行界及國際貿易上,普遍用英語。不 過,在日常生活上,則多用中文。粵語為中國南方的方言之一,本港大多數居民均 操粵語。小部分居民懂普通話及其他中國方言。商界人士及遊客亦用其他外國語, 但本港諳其他外國語者並不多;雖然如此,本港具備訓練有素的傳譯人才,精通日 文及若干歐洲語言。

司法制度

香港的法律

般來說,香港在法律方面追隨英國及威爾斯的法律。一九六六年所通過的 「英國法律適用範圍條例」,公佈英國法律在香港的適用範圍。該條例第三條規定: 英國的習慣法和衡平法規中,凡可應用於香港情況或居民的,應就情形需要稍事修 改而加以應用。此外,英國一三六一年太平紳士法和一六七九年人身保護法等法 例,亦適用於香港

由於英皇制誥第九條明文保留英國可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而制定所 需法律的權力,英女皇會數度會同樞密院規定香港施行某等法例。實際上,這項權 力主要袛施行於對香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例如:英國一九七七年航空(海外 屬土)今便是女皇會同樞密院頒發的命令,目的在將民航條約的規定,應用於英國 海外屬土(包括香港),而英國本身則是締約的一方。

香港本土的法例(亦即立法局所通過而總督同意的條例),通常由香港政府主 決策的各科訂定明確草擬指示,交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草擬。該等指示是政府各有 關部門經過內部商議,並於適當時,諮詢有關民間組織的意見後所定出。法案草擬 完成後,便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請求批准呈交立法局審議。倘立法局表決贊成, 總督方有權同意,總督同意後,有關法案才通過成為法律。

香港的習慣法演變過程,與英國的頗相似。香港的法律,以英國的習慣法和衡 平法規為基礎,視情形需要而追隨及運用本土的條例或英國的法例。香港的條例多 以英國法規為藍本,如有英聯邦國家的法例更適合香港情況時,亦採用後者。香港 法庭對英聯邦國家和美國法庭的判例,均予尊重,並加以引用。香港法庭所採用的 案例約束原則,與英國法庭所採用的無差別。香港上訴法庭受其原先所作的判決 約束。不服上訴法庭的判決,可向英國樞密院上訴。一九六九年,最高法院合議庭 聆訊一宗案件時,會有以下的陳述:「香港法庭無疑是受英國樞密院及上議院的判 決所約束」。一九七三年,最高法院合議庭再度研討案例問題,並申明「英國樞密 院的任何有關決定」均對香港起約束作用。

律政司

律政司是香港總督的法律顧問。皇室訓令規定律政司為行政局及立法局當然議 員。此外,律政司兼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委員、總督 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委員,並且是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 屬下兩個小組的成員,該兩個小組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及警方 投訴事宜常務小組。律政司亦是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名義首腦。律政司負責為各政府 機關提供所需的法律指導。由政府提出或由他人控告政府的一切訴訟,均由律政司 代表政府進行處理。律政司並且負責草擬所有法例及執行所有檢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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