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3 — Page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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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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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審裁處處理僱傭合約所產生有關款項的個別聲請,訴訟程序不拘泥於形 式,以謀求雙方當事人達致和解為出發點。

裁判司的刑事審裁權廣闊,負責審裁各種公訴罪項和可循簡易程序治罪的違法 行為,但對任何一項罪名,最高可判處監禁2年,或罰款1萬元,但如法律規定 裁判司可對某項罪名判處較高刑罰,則屬例外。至於對兩項或兩項以上同時審訊的 罪名,裁判司可判處的監禁刑期,總計不得超過3年。較嚴重的案件,則由地方法 院處理。倘律政司提出要求,裁判司可命令案件移交地方法院審訊。

至於極嚴重的案件,如謀殺、誤殺或強姦等,則由高院原訟庭處理,但首先由 裁判司進行初步聆訊,聽取證人的口供及研究他們的供詞。假如裁判司認為所有表 面證據成立,則將被告移交高院原訟庭審訊。

一般輕微的慣常控罪,例如小販、定額罰款交通案和簡單的政府部門告票案 件,則交由兩位操粵語的全職特聘裁判司處理。兩人雖非合格律師,卻諳熟司法工 作。這項安排使專業裁判司可騰出時間審理較嚴重的案件。特聘裁判的處罰權並 不包括判處監禁的權力。

因意外或暴力或在可疑情況下突然致死的事件,則由兩名死因裁判官負責研究 死因或死亡情況。他們可與3名人士組成的陪審團一同進行聆訊。

目前約有330位人士獲委任為審裁顧問。海外人士新任裁判司,於其聆訊案件 時,審裁顧問亦會列席,協助他們了解本港的風俗習慣、社會傳統和民情。此外, 他們亦與裁判司一同出席放債人牌照法庭。

地方法院具權力審裁涉及數額4萬元以下的民事糾紛或3萬元以下的土地訴訟 事件。地院並審理由裁判移交的刑事案件。地方法院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均 由一位法官獨自審理,所判監禁刑期不得超過7年。

最高法院原訟庭的民事審裁權,與英國最高法院的民事審裁權相似。此外,該 院亦有權審裁有關精神病、破產和公司清盤等案件,及聆訊來自勞資審裁處及小額 錢債審裁處之上訴。最嚴重的刑事案件,則由高院按察司會同陪審員7人審訊。

一九八一至八三年,各法庭處理的案件摘要刊載於附錄卅五。

法律援助

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先進完備,大部分民事及刑事案件都在法律援助署的處理 範圍之內。此外,律師會透過一個有大律師公會的代表為成員的執行委員會,就民 事法事項為市民提供免費法律指導,並且在8個裁判司法庭和4個兒童法庭内提供 服務,免費為在該等法庭聆訊的若干案件的被告人辯護。

法律援助署

該署在一九八三年間繼續推廣服務範圍,使更多市民獲得法律援助。由此可 見,政府對伸張社會正義的工作,努力不懈。凡本港訴訟當事人,不論是否本地居 民,均有權申請法律援助,祇要法律援助署署長審查後,認為申請人經濟上符合資 格及具-

分理由採取法律行動,便給予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經費雖由政府資助,但申請人必須通過一項經濟狀況審查。年中,法 律援助條例經已修訂,將經濟限額提高50%,以抵銷與日俱增的私人執業律師延聘 費用。目前在經濟狀況審查方面,申請人的可動用入息不得超過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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